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明确规定:
1.定义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加了收入占比、研发费占比等硬性指标的规定。
2.2011年前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继续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2011年以前成立但在2011年后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纳税人不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列。
3.对“获利年度”的规定加入了限定时间,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4.明确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获利年度与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时间不一致的优惠年限计算。如果企业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5.缩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折旧年限,取消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单独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明确定义为“不征税收入”,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明确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明确了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中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而不是仅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操作流程。
4.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5.明确了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计算方法。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樊秀园,未名明德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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