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委提出的加快先进文化之都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推动首都文化中心建设,支持首都文化事业改革,促进首都文化产业发展,提升首都文化市场的竞争力,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首都文化企业竞争力
1.加快文化企业集团化进程,积极推进文化企业登记注册为集团。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依法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2.加强对集团化文化企业名称保护。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经营项目以文化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他经营项目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含)以上大类的,允许集团母公司的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并对核准的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
3.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发展连锁企业。集团全资直营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文化类产品业务的,由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总部取得许可证后,连锁门店不再办理相应许可证。连锁门店达到10家(含)以上的,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统一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各门店的登记注册。
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放宽设立文化企业的出资方式
4.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全部净资产出资改制重组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或公司制企业时,可以其全部净资产做为注册资本(金)。全部净资产数额以市、区、县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数值为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即予以登记注册。
5.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股权出资组建公司。改制重组时文化事业单位需要引进股权作为注册资本的,股权持有人可以股权投入到公司,该股权应经过评估。涉及国有股权的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6.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债权出资组建公司。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公司的,以下经过审计的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登记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1)债权人与事业单位之间产生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性规定的债权;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
(3)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加强服务,积极支持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
7.支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对非上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的,全程跟踪,做好上市前的工商登记指导工作,在上市前的资产重组、股权变更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加强与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和服务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文化公司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经营形式。鼓励发展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艺术创作等科技与文化融合的新兴业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表述。
9.支持文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支持文化企业对文化领域专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创意人员以及科技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积极做好股权激励的登记工作,维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成果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转化和应用。
10.支持文化基金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各类文化产业企业。符合基金规模要求的文化产业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基金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我市基金规模要求的管理型基金和投资型基金,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可以分期缴付,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的20%,管理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11.实施广告战略,促进广告业发展。支持设立广告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广告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强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
四、支持文化品牌建设,保护文化企业驰著名商标
12.支持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将本企业的品牌注册为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区县政府奖励本区域内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的企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积极地保护,企业可以申请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13.支持历史传承悠久、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的“老字号”企业和知名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积极保护经市级以上商业、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老字号”企业、知名文化企业、知名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企业可以申请对其商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14.支持名家名人推出名家名人品牌。支持经市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为保护自身的姓名形成的商业价值,可以申请对其姓名、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15.支持大专院校保护院校名称。积极支持大专院校名校品牌建设,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促进大专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大专院校可以申请对其名称和简称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16.积极保护历史上已经形成品牌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企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名称,仅在其原有名称上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原名称中没有行政区划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如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报社、杂志社名称为刊物名称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书名号。
17.支持北京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经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品牌特许运营商可以在本企业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使用“北京礼物”字样,运营商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特许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特许经营期限到期的,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延期;未批准延期的,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责成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18.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积极与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引导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对经注册的公共历史文化资源性商标的文字部分,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对其商标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五、引导文化中介专业经营,规范有形文化市场发展
19.支持文化经纪企业专营发展。引导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注册为经纪人;制定并推广文化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文化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制度,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以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纪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和共享文化经纪人的信用信息。
20.支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专营发展。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积极引导和鼓励艺术品拍卖企业使用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规范经营。
21.制定并引导展览展销会各方使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展会场地与举办单位之间、举办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强化展会各方管理责任,预防和及时化解展会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22.支持展览展销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维权和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展览展销相关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水平。
23.鼓励文化产品市场的开办。促进书画、工艺品、文体用品等有形文化产品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职能做好准入前的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文化市场行业行为自律规则,促进该类企业的规范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来源于北京市工商局,详情请参见:http://www.hd315.gov.cn/zwgk/xxgk/zcwj/zcfg/djjg_8/dj_gfxwj/201210/t20121017_811879.htm。未名明德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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