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的规定,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必须满足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实务中,由于指标的规定较为模糊,各监管部门的审查口径不统一,致使企业在申报时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
一、各类税收优惠对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科技行业,以促进研发、推动科技发展为目的。比较常见的税收优惠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各类税收优惠对研发人员的要求如下:
资质 | 人员要求 |
高新技术企业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软件企业 |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
二、企业职工总数范围的界定
关于企业职工总数的范围界定,虽然各税收优惠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7条规定,“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企业职工总数与从业人数同义,故申报税收优惠时统计的职工总数应当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其中,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全时工作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
但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的统计口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而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如例元力股份(300174)、经纬电材(300120)、秀强股份(300160)等案例中披露,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均大量聘用劳务派遣用工,但在统计公司总人数时,都不把劳务派遣工统计进来。
甚至,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达到高新指标的要求,将原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人分离出来,,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分离出去的职工派遣回到原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成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调节池”。
三、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法定统计标准
(一)企业科技人员
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二)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用人关系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为准。但在统计职工总数和研发人员时,两者却有不同的标准。
首先,研发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要求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则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其次,研发人员有工作时间的限制。《工作指引》要求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因为研发人员数量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的直接证明,所以政策对研发人员的规定较为严格。
四、人员的法定审查要求与实务操作
(一)各类税收优惠对人员的法定审查要求
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研发人员的统计,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根据《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满足比例要求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
根据《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提交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实务操作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申报高新时,只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明资料,这类企业在08、09年度陆续通过了高新认定。2010年起,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人员方面的审查力度,企业在认定或者复审时,不仅需要提供员工花名册,还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甚至有的审查部门要求企业后续提供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明德建议: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优惠,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要求日益严格,为了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明德税务建议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立足全局考虑,提前规划调整,以最严格的标准准备高新认定或复审。同时,为确保后续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的维持,除了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之外,企业应该准备好人事报表、职工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等原始基础资料。
本文发于未名明德相关站点,转载请标明出处。详情请参见http://www.minterpku.com/Hottopics/taxincentive/107.html。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0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