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广东省广州市国税局高度关注企业通过抵消交易转移利润到境外的隐蔽避税行为,通过抽丝剥茧的调查,最终成功破解某企业的抵消交易避税新手段,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亿多元,补征企业所得税近6000万元。
作为广州市国税局专职从事反避税的机构,直属税务分局的反避税人员通过在反避税业务系统中设置选案条件筛选嫌疑企业,发现广州某外资企业由于拥有较强的品牌竞争力,营业规模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运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开业次年即进入获利年度。但反常的是,该企业营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利润水平却长期处于1%左右的微利状态。
经过初步调查,反避税人员发现该企业大部分购销业务均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属于典型“购销两头在外”的生产性企业。除关联购销外,境外关联公司还向该企业提供不作价设备并用于加工装配境外关联公司指定的产品。种种迹象显示,该企业存在较大的转让定价避税嫌疑,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决定启动立案调查。
经过审核,反避税人员发现该企业2005年后改变了关联交易模式,把内销业务全部变为外销业务,所有产品的销售均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实现,原来直接内销中国市场的产品也先通过关联出口后再返销中国市场。企业为何要大费周折地先出口再进口,而不直接内销呢?原来,企业打的是“避税”算盘:2004年和2005年是该企业所得税免税年度,通过内销直接将产品投放在中国市场既可以避免产品进口关税,又可以将利润留在该企业,利用免税优惠减少集团公司总税负。2005年后中国兑现加入WTO的承诺,对部分电子产品及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而且该企业免税优惠也已享受完毕。因此企业所在集团将业务流程重新整合,通过出口将利润转移至境外避税。
为了揭开该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避税的真面目,反避税人员开始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审计。从资料分析中发现,该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确实存在,但又存在种种疑点:该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均为境外关联方不作价提供,而且与一般外资制造企业大量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等情况相反,该企业没有任何关联费用支出,而且期间费用率极低,历年期间费用率占收入比例均不足0.5%,多项境外培训、服务等均由境外关联方免费提供。
一般来说,生产性企业会采取“高进低出”的方式,即通过增加成本费用、降低销售收入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避税。但该企业产成品销售采用的是完全成本加成固定利润率的定价原则,因此反向操作人为降低成本费用(即产成品计价基数),通过“低进低出”、“不作价设备”等抵消交易达到减少应税收入及利润的目的。
反避税人员一方面让企业提供关联方向第三方采购的资料证明自己并没有“高进”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在访谈中不断转移企业的注意力,将焦点引往其他地方。当收到企业提供的境外第三方价格资料以后,反避税人员发现大部分资料都显示境外关联方是以低于第三方采购价15%~30%的价格将材料销售至广州,的确证明了企业没有“高进”的行为,但同时也证明了企业通过“低进低出”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等抵消交易这种更具隐蔽性的方式进行避税。
反避税人员认为,由于该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与不作价设备的提供方同为境外关联方,该企业在产品定价中并无任何决定权,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操控。该企业产品销售是采用成本加成固定利润率的定价原则,所以无论平价或降价采购原材料这一低进行为都会降低该公司成品销售的计价基数。虽然利润率看似没有改变,但是材料降价额越大,该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就越低,往境外转移的利润也就越多,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除了通过“低进低出”避税外,“使用不作价设备”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企业资料显示,使用不作价设备这一方式的目的就是降低最终出口价格,产品销售“低进低出”与“使用不作价设备”这两者间构成了典型的抵消交易,减少了该企业制造环节应获取的合理利润。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必须对关联原材料采购和使用不作价设备中存在的抵消交易进行还原调整。
反避税人员与企业及中介机构展开了多轮谈判,以理服人,据理力争,有计划地在谈判桌上将前期取得的证据逐一罗列,最终企业只能承认的确利用低价采购原材料及大量使用不作价设备等抵消交易的方式转移了部分利润。
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审批,广州市国税局成功对该企业进行了税务调整,补征税款近6000万元,税款已全额入库。经本次转让定价审计调整后,该企业外销业务平均营业利润率大幅提升,调整后的盈利水平与其承担的职能风险相称。
本文来源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文作者:刘丽,未名明德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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