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甲公司是生产运动服装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大多数销往境外。开业4年来,甲公司不仅连年大额亏损,而且增值税税负远低于税负警戒线,但此前3年的检查均未发现严重偷逃税款问题。检查组朱组长很想解开这一谜团,但查了3天,仅发现一些常见的小问题,涉及税额也很小。在复检工作底稿时,朱组长无意中看到检查人员小许对“长期借款”和“财务费用”有关账户的检查记录:甲公司欠乙公司长期借款,从被检查年度年初的618万元增至年末的1963万元,但甲公司仅支付了后3个季度的利息。尽管欠乙公司1963万元,超过甲公司实收资本600万元的两倍,但由于甲公司会计报表没有披露与乙公司属关联方,从账面上也分析不出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且结算的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
看了上述检查记录,朱组长觉得甲公司第一季度不计付利息有问题,并怀疑甲公司与乙公司很可能就是关联方。但再次检查的结果显示,除了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共计4.27万元(价格公允,且钱货两清)的服装外,未发现其他交易。多年的检查经验使朱组长意识到,甲公司和乙公司很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的关联方,而且这个共同的关联方很可能就隐藏在甲公司的大客户中。于是,朱组长决定,一方面把寻找乙公司的关联方作为重点目标,看乙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中是否有甲公司或甲公司的重要客户;另一方面从甲公司的大客户入手,看这些大客户披露的关联方中有无甲公司或乙公司。
朱组长在网络上输入乙公司的单位名称进行搜索,搜索出的前几条信息都与乙公司密切相关,其中1条信息正是关于乙公司与其同一投资母体丙公司的内容,而丙公司正是甲公司最大的境外销售对象。朱组长又搜索了丙公司的信息,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的投资方丁公司很有可能是关联方。再通过对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进一步搜索,朱组长初步确认了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关联方。
为了尽快查明情况,朱组长约谈了甲公司的财务经理,请他谈一谈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关系以及甲公司对丙公司销售定价的政策。刚开始,财务经理只是说因4个公司的老总都是好朋友,所以才发生了业务关系。当朱组长将了解到的情况与财务经理说明后,财务经理不得不承认了4个公司均为关联方。
原来,甲、乙、丙、丁4个公司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为了逃避因关联方关系可能带来的纳税调整,在成立甲公司时故意回避并隐瞒了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躲过3年的检查,最终还是被发现,而且被定性为因对关联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重新确定销售额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所以,对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都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税法规定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另外,乙公司之所以借款给甲公司,正是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多年的亏本销售使得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集团决定由与甲公司没有明显关系的乙公司借款给甲公司。但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关联企业,所以在利息的结算上不是很严格,由此导致问题暴露。
【风险分析】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大问题,即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我国税收,往往采取原材料从国外采购,产品也销往国外这种“两头在外”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很可能使得企业的主要税负极低甚至为零,所以,这些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通常会出现两种典型思维:要么表现得非常规范,以表明自己没有问题;要么表现得非常随意,满足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欲望,反正查不出大问题。但是,由于长期“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使得企业总是在亏损的情况下经营,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逐步减少,为了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投资方必然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充,其形式不是直接挂投资方欠款,就是以第三方的名义挂欠往来款项,以此掩盖关联关系,而这些长期不付或少付利息的各种欠款往往就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本文来源于网络,原文作者:徐娟 黄建平 刘志耕,未名明德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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