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文件要求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本次检查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自查如下内容:

一、   企业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   企业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计算依据是企业总收入,故不能以分支机构申报。

另外,申报高新首要基础须为企业法人,所以分支机构不能单独申报。

三、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各项指标要求如下:

1、         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技术领域: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研发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4、         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         研发费用归集:公司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需达到一定比例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         人员要求:申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五、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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