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决定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4、营利性医疗机构;

5、驾驶员培训机构;

6、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7、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8、资本交易项目;

9、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10、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11、发电、供电;

12、宾馆、餐饮娱乐;

13、交通运输业;

14、“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3年9月底结束。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主要检查纳税人2011年至2012年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四、纳税人全面自查相关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相关纳税人对2011年至2012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对照税收政策自行审核,需办理补缴自查税款、滞纳金的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上述涉及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税种所属期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其他各市、吴江、吴中、相城的相关纳税人同步按照当地通知操作。

5月1日起全面开展上述相关行业的重点检查,对仍有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明德税务联盟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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