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检查组到生产果汁饮料的甲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在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三点异常:一是被检查年度苹果的出汁率仅为6.93:1(即每耗用6.93吨苹果才能生产1吨浓缩苹果汁),高于正常值0.53(正常出汁率为6.4:1);二是被检查年度报损苹果残果490吨,比往年不足200吨的报损增加了近300吨;三是被检查年度的增值税税负比税负警戒线低0.2个百分点,明显偏低。检查人员据此分析了三种可能:一是隐瞒销售收入、隐瞒产量,比如可能存在现金销货不开销售发票,或将产品发放给职工或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的个人,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排除存在为了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虚开苹果收购发票的可能;三是因产品销售不畅,造成库存产品大量积压,形成进项税大销项税小,从而使得增值税税负偏低。为了查明情况,检查人员展开了全面检查。
检查中,因账面不存在积压的库存产品,且库存量与往年差异不大,第三种可能被很快排除,第一种可能也仅是发现了少量将产品发放给职工或用于赠送客户单位个人没有视同销售的情况,但所补缴税款远不足以排除增值税税负偏低的问题。只是第二种可能,因涉及对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真实性、应付不付收购苹果款是否异常及仓库能否承载收购旺季最高收购量等问题的分析,一时无法判断。
但是,经抽查大量的苹果收购发票及相关资料,检查人员认为,甲公司收购苹果开具收购发票的程序、手续及证据齐全、规范,且账面不存在大额长期应付不付的收购款。而对仓库能否承载收购旺季最高收购量的问题,因甲公司在收购旺季会临时启用其他仓库,从而使得该方法失效。就在检查工作陷入迷茫,一时无从下手时,检查组余组长要求统计的一张全年度各月份收购对象名单、收购数量及相关基本情况汇总表引起了他的注意,有三名收购对象仅是在当年收购最高峰的8月、9月和10月三个月出现,且数量很大,其他月份的收购额均为零,但查阅三名收购对象的收购情况并未见异常。余组长觉得有必要与对方取得联系,以确认收购情况的正确性。余组长打出了第一个询问电话,没有想到对方表示肯定弄错了,他表示已有三年不做苹果生意,再打其他两位的电话,也都否认上一年度销售过苹果给甲公司,当余组长把情况向甲公司财务科吴科长说明后,吴科长见事已暴露,只好承认了公司利用其中两位的身份证虚构收购业务的情况,但对金额最少的一位不予承认,这让余组长感到有些奇怪,大金额承认了为何小金额不承认?这说明吴科长不是确实不知道就是这第三位另有隐情。经余组长和吴科长一起与公司相关经办人员核实,终于摸清了情况。
原来,三年前,甲公司为了偷税,找出了已有三年不向公司销售苹果的两位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安排采购科长和财务科长共同负责,在每年收购旺季,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以抵扣进项税。为了避免收购款长期不付引起怀疑,甲公司采取了立即支付虚构收购对象现金的方法,同时,对因虚假收购增加的苹果采用虚增领用数及虚列报损数的方法“消化”,由于公司对虚构业务各方面的审批总是网开一面,且财务科对此也从不认真审核,这让采购科的两位经办人员有机可乘,便串通仓库、财务两部门的个别人员,比照公司对两位虚假收购对象的方法如法炮制,另外又搞了一位虚假收购对象,同时将虚假收购的苹果并入公司统一报损的数量中,而财务上对报损数从来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连续两年共套取公司现金52.7万元,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造成了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最终,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甲公司也因偷税受到了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检查人员抽查了大量的苹果收购发票及相关资料,但这种抽样检查的方法很难发现三位假收购对象。事实上,也只有通过汇总表的方式,才能够发现三位虚假收购者在收购时间上的异常,并据以揭示问题。该情况说明,尽管抽样检查的方法在一般检查工作中很奏效,但不能揭示全部问题,也不等于什么情况都有效。所以,检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汇总表分析法,以此作为分析和揭示问题的常用基本方法。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周保共 刘志耕 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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