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观点:本案案情简单、涉税金额不大,但属于较为典型的财政补贴涉税案例。
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物流公司于2011年9月取得12万元化工园区补贴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未计入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对其做出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2035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若企业取得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补贴收入,应当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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