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新税法速递小评

今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业已确立。2014年,一是加大对虚开、骗税案件查处力度,以查处虚开、骗税案件为重点,查处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二是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安排对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和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等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三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检查,重点对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检查。四是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查办一批发票犯罪重大案件。五是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和宣传曝光力度,健全税务“黑名单”曝光机制。

财政部发布消息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电信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

统一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点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再次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对现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3月1日起,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2014年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

政策点评:为鼓励装备制造业的发展,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相关部委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此后,清单内容已经先后5次进行增补和调整,覆盖领域从最初的10个扩展到15个。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而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共有232家装备制造企业享受了进口免税,累计享受该政策的免税企业达976家,对推动我国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全面振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部分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农机范围,自2014年4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其中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政策点评:按照原来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农机范围,只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业内人士认为,涉税中的农机若完全依据《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可能造成范围过大,可能带来税收风险。因此,此次未将易与建筑材料相混淆的钢结构简易养殖栏舍、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漏缝地板等列入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的农机范围。

明确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消费税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

明确石脑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相关税收政策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飞机租赁企业暂免征收购机购销合同印花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政策点评:中国大飞机购置项目动辄逾百亿美元,其中的印花税是一项不小费用负担。政策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促进飞机租赁业发展。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

自2014年4月1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的优势,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税总取消20项进户执法项目

日前,税务总局公告取消20项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分别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车价信息管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政策点评: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在今后对设立进户执法项目依法从严掌握。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税收政策出台前应先行征求意见

日前,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规定的通知》明确,税务总局出台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时,除需要保密的外,要采取书面、网上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并研究社会公众意见,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参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涉税文件的起草工作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称,2010年以来,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对税收立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前置条件,增强了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保护作用。

本文来源于首席财务官,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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