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税务稽查部门近期在对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每一个委托方(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方)都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详细注明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比例等。虽然每一份监理合同中均与业主(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注明,监理咨询业务报酬款项按照所实施的绿化工程项目实际进度而分阶段支付,并待整个绿化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后再支付监理咨询业务尾款,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如合同条款所述如期收到每期应收的款项,甚至有的绿化工程项目已审计结算好多年都没有全额收到业主(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应付尾款,因此该公司财务、纳税处理时均是以实际监理、咨询款项收到的时间为准。税务稽查部门指出,该公司提供监理咨询劳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对应纳税年度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导致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应予以追缴并进行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之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其中,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时间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每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重新分类整理汇总,围绕合同对应的绿化工程项目所提供的监理、咨询劳务提供已否的具体情况(分未完工和已完工两大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重新确认公司各个纳税年度应确认未确认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追缴相应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每一份缴相应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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