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辽宁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五被告获重刑

辽宁省丹东市以罗永利为首的5名自然人注册多家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逾千万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终审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其中罗永利获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蔡汝学让罗永利注册成立了丹东市大隆瑞通工贸有限公司和丹东鼎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罗永利还为他人注册成立丹东建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丹东意腾工贸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在丹东的事宜由蔡汝学、罗永利负责。2011年11月,罗永利为他人注册成立丹东润淼亿鑫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同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元蒙,他又为元蒙注册成立丹东草帽山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和丹东九岭山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由元蒙、罗永利负责在丹东的事宜。元蒙等为上述7家公司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
2012年4月至6月,意腾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山东龙口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0万元;2012年4月至6月,草帽山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山东滕州一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组,增值税进项税31万余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润淼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滕州两家企业合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组,增值税进项税额27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李亮让孙瑞刚于2012年6月为鼎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组,价税合计958万元,税额为139万元。至此,罗永利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2万元,蔡汝学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71万元,元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2万元,李亮、孙瑞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9万元。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利、蔡汝学、元蒙、李亮及孙瑞刚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涉案数额巨大。为此,判处罗永利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蔡汝学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元蒙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亮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孙瑞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于2013年11月宣判后,罗永利等5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丹东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于新华网,作者:范春生。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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