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发展到一个较为完备的程度。
用社会综合信用制度考量纳税人
在美国,人们的纳税意识非常强。美国有一套完备缜密的税法体系,这使得公众很难钻税收法律的空子。美国还有一部《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它为核心的完整的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作出详细规定。此外,美国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完整记录、归集和有效管理美国人所有与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以此形成的社会综合信用资料成为纳税人在经济领域中信用记录和水平的真实写照。
在美国,纳税人纳税信用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证明;有无偷逃税款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有无恶意制作和更改财务会计记录的行为记录证明;有无公开抵制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记录证明等。假如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记录中具有这些不良纳税行为记录,就会影响资信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对纳税人的信用评分,甚至连工商、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和相关经济单位都会根据资信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和限制,必要时还会采取一定范围的专业调查、质询审计和执法检查,以防该当事人继续出现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
用信息通报机制保证纳税信用
在英国,税收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税收体系比较完善。英国政府重视税收宣传,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公益广告也随处可见。深入持久的纳税宣传使英国公民不知不觉中将纳税作为一项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我一向纳税”也成为英国好公民的标准。
在培育公民纳税意识的同时,英国也注重增强政府部门的诚信征税意识和为纳税人的服务意识,税务官员的优质服务也增强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先进的纳税服务系统、完善的金融体系及严格的法律约束为英国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提供了最有利的保证。英国的税收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税源的源泉控制,尽量掌握所有受雇人员的每一笔收入所得,使偷税、漏税几乎成为不可能。另外,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基本上很少使用现金,大多使用信用卡、支票或银行转账支付,企业如果提取大量现金需要说明用途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或调查。
英国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对纳税中有欺诈、瞒骗行为和欠税行为的人,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其信用度,工商业主如果被税务局抓住有偷逃税行为,会让业主倾家荡产。在英国,一些精通税法的律师、会计师、社会保障机构及慈善团体的人士、税务局的官员以及税务学会会员还发起了“税收志愿者在行动”,帮助低收入人群主动进行纳税辅导,为其争取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权利;向政府提出建议;揭露税务部门的“官僚作风”,迫使税务部门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新加坡被称作“无处不见税的国度”。良好的税收秩序依赖于新加坡严厉的执法手段、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主动的税收服务。违法者如果被确定属于抗税或故意逃税,就会被起诉、被媒体曝光,不仅要缴纳数倍于所逃税款的罚金,重者还会被判刑,最后落得身败名裂。重拳出击的严管措施之外,税务机关还有一套高效的电脑监控系统。它与其他政府机构的系统紧密联系,保证了税务机关及时便捷地获取第三方信息。同时,“服务纳税人,收税不困难”也成为新加坡税务人员的基本认识,他们认为,纳税人多一层麻烦,收税就会多一层障碍。他们尽量简化申报缴税程序,推广电子申报。主动周到的纳税服务成为新加坡人纳税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
用优惠措施引导纳税人守信
在日本,为引导纳税人自我遵从,税务机关实行蓝色申报表制度。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租税特别措施法》等税法中,有一系列针对蓝色申报制度的优惠措施。
每年的3月15日前,日本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署提交取得蓝色申报资格的申请。税务机关重点考察以下方面:纳税人是否按照财务省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文书,是否记录了全部收支活动和交易行为,并妥善保存账簿;纳税人设立的账簿文书是否如实反映交易情况,是否有假账或其他不真实记录等。经税务署审核、署长批准后,纳税人可以使用蓝色申报表。如个人纳税人可以享受10万乃至最高达65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政策;可扣除共享生活费用的家庭成员的支付费用等。对企业纳税人,可允许企业向前结转当年经营亏损一年,向后结转七年;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等。
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应同时发力
研究国外税务机关的管理经验,可以发现他们在纳税信用建设中的共同特点:
重视通过税法宣传,为提高纳税信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持续的、目标明确的税法宣传使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
秉承践行政务诚信、公正执法,为纳税信用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机关的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成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的客观记录,是评价纳税信用的前提。
纳税信用信息是做好税收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和密切合作是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为纳税信用信息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建立完善的纳税信用记录和数据库,需要打破部门壁垒,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不完整的问题。同时,纳税信用也必须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联合发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梁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0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