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税局阻止非居民企业滥用协定避税案

面对两户香港企业“有理有据”的享受税收协定申请,合肥市国税局透过申请资料表面的“合理性”寻找疑点,通过银行和网络信息找证据,及时查清了设立于“避税天堂”的某西方投资企业滥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事实,挽回了巨额税款。

近期,合肥市国税局在安徽省国税局的帮助下,对两户香港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以事实依据,依法成功阻止一起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累计征收税款预计将达1亿多元。

 

两户港企提交享受税收协定申请

 

2013年11月21日、12月19日,香港A公司和香港B公司先后向合肥市国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称其要对外支付股票收益2.3亿元、4.8亿元。

合肥市国税局根据公开资料了解到,这两个公司均为合肥C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C公司12.34%和15.66%的股份,均在某银行合肥支行开户。

在申请外汇收入期间,A公司和B公司在合肥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政策引导下,均主动依法冻结了相当于应纳预提所得税的资金。

A公司和B公司在申请中均称,公司在C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足25%,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申请国税机关对此次转让股份所得免征所得税。

合肥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人员仔细查阅《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和有关的执行通知,确认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申请资料多处“巧合”透露疑点

 

据此,税务人员分析,A公司和B公司的申请似乎有理有据,此次股份转让应累计被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500多万元。而鉴于香港税法对居民境外所得不予征税,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内地的巨额所得基本上不用缴税。在此次转让股份后,这两家企业仍持有合肥C公司市值过亿元的股票。如果其中存在避税问题,影响极大。

为避免巨额税款流失,合肥市国税局在安徽省国税局的帮助下,对这两家港企展开了反避税调查。通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深度剖析,税务人员发现,这两家企业在以下六个方面有巧合之处:

 

一是两家企业均基本在同一时间点买入或卖出合肥C公司股票;二是两家企业在香港的经营明细地址完全相同;三是两家企业均在我国S市设有办事处,且有证据显示其实际管理机构在S市;四是两家企业的开户行均为某银行合肥支行;五是其企业股东均来自国际知名“避税天堂”D群岛,且经营明细地址完全相同;六是共同授权某国际知名事务所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凭借多年的反避税工作经验,税务人员分析这些“巧合”后认为,这两家企业可能存在这样的行为,即联合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炒作合肥C公司股票,获益后通过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避税。

 

整合银网信息牵出企业幕后老板

 

获知上述“巧合”信息后,合肥市国税局立即成立反避税团队,全面收集相关企业的资料信息。

由于A公司和B公司提供的企业股权架构信息比较片面,税务人员一方面联系合肥C公司,获取这两家港企在投资过程中提供的详细股权架构图;一方面前往某银行合肥支行,调取这两家港企的开户资料。

通过整合分析相关资料及进一步调查,税务人员发现,这两家港企均为香港风险投资公司,所有资金均来源于国外基金公司,且两家企业分别由D群岛不同企业在香港投资建立。

对于上述D群岛企业,税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其均为西方某私立大学基金会设立。

再细看这两家港企提供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在香港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

 

深入分析,弄清某投资企业的意图

 

结合已获证据,税务人员深入分析了两家港企的股权架构图,通过分析认为,位于D群岛的投资企业主营风险投资与项目管理,完全可以直接持有合肥C公司的股份,没有必要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来进行投资。因此,企业在香港增设公司,通过香港公司持有我国内地公司股份,极有可能是基于避税的筹划。

具体来说,由于D群岛是“避税天堂”,我国与其没有税收协定,该投资企业在我国内地与D群岛之间进行利益转让,必须依法在我国按照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企业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持有和转让合肥C公司股份,就能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优惠,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多路出击,两户港企放弃免税申请

 

基于上述调查分析,合肥市国税局约谈了两家港企共同授权委托代理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某国际知名事务所,当面提出了质疑。

为证明两家港企实际管理策划地在我国S市,而非香港,进一步在税收意义上否定其为香港企业,今年4月1日,合肥市国税局对这两家港企同时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要求企业提供其在香港运营企业经营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地址等系列证明资料,并举证这种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这两家企业不是不愿提供资料就是无法举证。

经过税收政策辅导,这两家港企于4月22日委托其代理事务所向合肥市国税局提交了放弃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税款入库,类似行为有了管理借鉴

 

至此,合肥市国税局认定,D群岛企业设立香港公司持有和转让合肥C公司股份的安排,主要目的是为了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优惠,获得税收利益,属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据此,该局在税收意义上否定了两家港企的存在,将该笔业务视为D群岛企业直接投资合肥C公司,转让股票获得收益。由于我国与D群岛未签署税收协定,D群岛企业在我国内地转让股票收益,应按我国税法规定以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截至4月30日,两家港企已就相关转让股票收益向合肥国税机关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500万元。目前,两企业仍持有合肥C公司市值近1.7亿元的股票(原值不足1000万元)。如企业继续获得收益,仍需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预计全部出售仍须缴纳税款1600余万元。

合肥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成功处理,对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安排的境外企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为国税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作者:左学正 罗成 徐晓峰 蔡敏 周明俊,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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