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7月23日,中央文明委发布《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其间,国家税务总局率先在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中作出反应,先后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4 年 第 4 0 号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4 年 第 4 1 号 ),这两个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纳税人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形成
严格地说,此番并非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纳税信用管理作系统性规定。早在201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与其相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在延续A、B、C、D纳税信用四等级划分思路的基础上,结合近十年来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有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更新或修改。比如,调整了信用级别的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将评价周期从两年缩短为一年,实行纳税人名单和重大税案信息的有序公开,重视评价结果在税收征管中的充分应用,等等。由此,纳税信用分级管理更全面、科学、精细和具有时效性,融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主干环节于一体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已现雏形。
除此之外,如果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涵括和完善分类管理的全流程,侧重于建立纳税人守信激励制度的话,《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施行)》则意在深挖重大税案信息公布这一问题,偏重于加大对纳税人失信的惩戒力度。
综而观之,一个奖惩分明、“两手抓两手硬”的纳税信用制度得以形成,并将对纳税人产生强大的激励和威慑作用。正所谓让A级信用纳税人扬眉吐气、一路绿灯,让B、C级纳税人自我约束、诚信升级,让D级纳税人和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处处受限、责任被究。
奖惩联动机制有助于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
给予守信纳税人实质性的支持和便利,使得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得到提高,对税法的运用更加熟练、准确。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增加增值税发票用量,为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或由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这些优待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时,纳税人在查询评级结果、甚至申请复评的过程中,可以很好地锻炼自身税法运用和核算能力,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熟识程度也将自然地获得提升。
“一朝失信,寸步难行”,规定严厉的失信制裁措施,将大大增加纳税人的失信成本。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将向工商、海关、国土等相关部门通报他们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等方面被限制或禁止。同时,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名单,将有利于借助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抑制纳税人的税收违法动机。
激励纳税人健全会计制度、提高信用程度。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桩,是透明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的重要资源。在纳税信用评级及结果公示的背景下,拥有良好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往往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所以,纳税信用堪称经营者优质的无形资产,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而且,一个企业要做到诚信纳税,就必须健全会计账簿、优化会计制度,这也为其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更大经济效益打下扎实的基础。
差异化的税收管理有利于塑造和谐征纳关系
依靠纳税信用等企业信息和数据,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开展类型化管理,可以保证税款的足额、快捷入库。信息管税是建设现代税收征管系统的必由之路,纳税信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全面、适时地掌握纳税人的缴税情况,而这其实就构成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实施日常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采取针对性的税务方针,即对A级纳税人适当简化税收程序,对B级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对C级纳税人从严管理、对D级纳税人强化税务检查,有助于实现行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绩效的提升。
以探索面向A、B级纳税人的纳税服务为契机,税务机关应逐步实现从“强制型”到“管理服务型”的定位转变,合理调整税收工作的方向。新型税务行政理念认为纳税人更乐于接受税务机关积极的、提供帮助型的行政方式,所以税务机关要摒弃传统的高压强制策略,努力为纳税人服务,引导其依法履行义务并支持税务工作。《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给予B级纳税人税收政策辅导。实际上,现代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远不限于这两者。借着两个办法的东风,税务机关树立服务本位思想,不断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是顺应世界范围内税收征管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大势所趋。
税务机关依法公开纳税信用信息,并与相关纳税人互动,为协调税收征纳关系创设了平等友善的氛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谁检查、谁负责”,并初步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税案的类型和方式。这些条文通过设置责任机制,使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决定、评价纳税信用和公布税务信息时必须慎重,从而有效避免行政权力的随意行使和滥用。值得关注的是,两个办法中的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并非单向行为,而是强调了征纳双方间的回应和互动,包括纳税人自我查询、提出异议、申请复评,税务机关予以复核、动态调整、提醒通知等。这些改变看似琐碎,但于细微之处见精神,种种双向沟通能化解纳税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减少税务执法的难度和风险,营造融洽、和睦的征纳关系。
构建纳税信用体系对建设法治社会意义重大
纳税信用是经济信用、乃至社会信用的重要标尺,也是其有机成分。纳税信用不仅关系到广泛的纳税人群体和巨额的税款,其重要性还体现在纳税信用可以成为工商、金融、海关和外汇等其他社会信用的参考和依据。两个办法之所以规定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纳税信用信息、联合奖惩,正是这个缘故。
两个办法在激励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升自身信用的过程中,将在无形之中唤醒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纳税人在义务观念不断得到强化的同时,会更加关注自身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税收收入是否得到合理使用,提高纳税人权利至上的自觉认知水平。
两个办法的实施能够引导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促进税务机关改进征管制度,推动税收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守法和执法是法治社会的两大重要方面,纳税信用体系无疑将力促全民守法和严格执法,并以法治税收为突破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纳税信用体系不可能一日建成,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打造更是长久之役。诚然,两个办法还需在适用主体、评价标准等方面完善,但毋庸置疑,它们彰显了国家税务总局积极作为、构建纳税信用体系的姿态,其对纳税信用评价、公布、运用和奖惩的规定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由此处着手,使激励纳税人守信自律和优化税务机关管理服务并重,将有利于形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税收经济秩序,并促进现代信用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文刊发在2014年8月13日的《中国税务报》,作者:刘剑文 耿颖。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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