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成功处置了一起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案件。目前,涉案企业按税法规定,已足额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68.8万元。
据台州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张斌介绍,今年5月29日,香港汉恺霖实业公司向台州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交申请,称其要对外支付投资利润所得1688万元,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税务机关了解到,香港汉恺霖实业公司系合资企业台州汉恺霖公司的股东,享有44%的股权。5月28日,台州汉恺霖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2008年~2012年的税后未分配利润3836万元,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其中香港股东应分配所得利润为1688万元。该公司代理人称香港汉恺霖公司属于香港居民企业,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即“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5%股份以上的,所征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5%”。该公司因此要求按5%的优惠税率缴税。
接到香港汉恺霖公司的相关申请资料后,税务机关对照政策逐条审核,发现有不少疑点。
按照税法规定,“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主体,一般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经调查后得知,香港汉恺霖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后至今未发生过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
台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施跃江介绍说:“我们当即约谈了香港企业的境内代理人,提出质疑,并采取了反避税调查相关措施,确定受益所有人。经过税收政策辅导,香港汉恺霖实业公司最终放弃申请税收协定优惠,按10%税率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68.8万元。”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周建华 通讯员 章红撑 周建伟 施跃江。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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