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财税【2014】59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示范城市继续实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实施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可以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城市
按照《通知》规定,可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城市的企业经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抵扣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营业税/增值税减免 |
只要是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不论是否经过认定,均可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
三、享受以上优惠的企业续满足的要件
指标类型 |
说明 |
注册地 |
21个示范城市之内 |
主营业务 |
从事BPO、KPO、IPO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 |
研发要求 |
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
人员要求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需提供社保缴税证明) |
技先业务收入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 |
离案服务外包收入 |
从事离案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35% |
需要注意的是,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之前的50%降为35%,此政策之前只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试点实施,《通知》发布后,范围扩大至 21个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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