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18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财税【2014】59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示范城市继续实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实施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可以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城市

按照《通知》规定,可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城市的企业经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抵扣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营业税/增值税减免

只要是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不论是否经过认定,均可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三、享受以上优惠的企业续满足的要件

指标类型

说明

注册地

21个示范城市之内

主营业务

从事BPO、KPO、IPO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

研发要求

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人员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需提供社保缴税证明)

技先业务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

离案服务外包收入

从事离案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35%

需要注意的是,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之前的50%降为35%,此政策之前只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试点实施,《通知》发布后,范围扩大至 21个示范城市。

税收优惠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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