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在《中国外汇》发表署名文章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武礼斌在《中国外汇》发表署名文章《化解出口退税纠纷》 。文章全文如下:

化解出口退税纠纷

写在前面:对出口退税主体的争议,使用了“失控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是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特别需要防范的风险。

所谓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由于出口退税可能涉及金额较大,且在货物出口时,涉及当事人较多,因此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果在某些环节出现疏忽,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其中,对出口退税主体的争议、使用了“失控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是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特别需要防范的风险。

委托出口中的退税争议

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主要从事两种业务,一种是自行采购货物进行出口贸易;另一种则是作为受托方,代理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前一种业务,外贸企业是享受出口退税的主体;而后一种业务,则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企业是出口退税的主体。因此如果业务性质不明,容易引发退税争议。

案例简介:

广州某外贸公司从事自行采购毛绒玩具并出口的业务。2012年9月,A公司以50余家玩具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身份,与该外贸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玩具厂商下单并组织货物,但增值税发票则由玩具生产厂商直接开具给外贸公司。为使得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交易吻合,外贸公司分别与玩具生产厂商签订了条款极其简单的购销合同。2013年8月,某玩具生产厂商向外贸公司提出,其与外贸公司的交易实质是委托出口而非购销交易,相关的出口退税款项应由该生产商获得。

分析:

在实践中,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外贸公司,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这其中很容易就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关系而引发争议,即外贸公司与工厂到底是购销关系还是委托出口关系。如在本案中,由于合同约定过于简单,证明文件不足,就很难界定外贸企业究竟是受托为其他企业出口货物还是自行采购货物出口。

如前所述,如果外贸企业是采购出口,作为出口退税的主体,其就可享有免税并退税的待遇;但如果外贸企业是受托出口,则生产企业就成为出口退税的主体,并享有“免、抵、退”税待遇,而非外贸企业。因此,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该合同的性质是购销合同还是委托出口合同,以避免潜在的出口退税争议。

失控发票与出口退税

失控发票,简单来说就是指无法控制的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将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失控发票”是不能用于办理退税的,而“失控发票”往往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因此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却更具隐蔽性,防范难度也更大。

案例简介:

浙江某外贸公司2013年9月~10月出口美国11个批次的拉杆箱,累计出口额78.7万美元,购进货物金额455.8万元,进项税额77.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退税率为15%,已于2014年1月~2月办理出口退税,退税额为68.4万元。事后因供货商某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该供应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列为失控发票,该外贸公司因不能用收到的发票办理出口退税而遭受到了损失。

分析:

在如何认定失控发票问题上,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往往会存在争议。按照税务机关关于增值税认证失控发票处理规定,—般纳税人每月需要到税务局抄报税;如当月没有抄报税,那么该企业当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能被列入失控范围。受票方收到该企业的发票并通过认证抵扣后,若对方税务局发来信息,证明该企业属于失控户,那么,受票方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补税处理。由于受票方企业目前还不能通过网上查询失控发票情况,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受票方只能被动承受增值税款不能抵扣的损失。显然,这对于受票企业显得有些不公平。

能否使用失控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是困扰外贸企业的难题,目前,对于此问题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规之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很多外贸企业的客户都是在异地,企业很难了解交易方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企业收到失控发票而遭受损失,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并应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核查与其进行业务往来企业的真实情况。在日常管理中,外贸企业还应该与税务机关充分进行沟通,了解所接受发票的真实信息。

另外,在目前较难掌握“失控发票”信息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可通过控制付款时间,采取分期付款,并尽可能不用现金支付等措施,来防止被骗,避免或减少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也是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过程,其数据需要整理后转入稽核系统,逐级上传进行稽核比对,受票方只能在开票后的次月才能知道该发票是否为失控发票。而开具失控发票的销货方也正是要利用这个时间差,及早收回货款,溜之大吉。对此,购货方在与异地新客户短时间内开展业务时,应该避免以现金方式付款,可以通过银行结算或是分期付款,且避免一次性全额付款,至少要将税款部分拖延至一个月以后支付,以达到降低财务风险的目的。

“假报出口”与骗取出口退税

如果企业出口行为被认定为“假报出口”,则往往会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刑事责任。

案件简介

从2012年起,税务总局连续两年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2013年,共检查出口企业2800余户,挽回税收损失32亿元;会同公安部成功组织实施了集中打击骗税活动统一收网行动(代号“8.27”行动),严厉查处了江苏“1.22”骗税案、深圳“7.18”骗税案、上海美梭公司骗税案等一批重大骗税案件。

以“1.22”骗税案件为例,2013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1.22”骗取出口退税案。并逐渐查明了一个涉及17个省区市的特大虚开、骗税犯罪团伙。在本案中,当事企业及个人利用61家空壳开票公司,以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进项抵扣,向4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56亿元。

分析: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完税货物的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完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不法分子将利用出口骗税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则不但不能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而且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鉴此,外贸企业在对外交易及出口退税过程中,一方面应避免主动“假报出口”;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因被不法者利用而,形成被动“假报出口”的风险。

上述案件反映了目前所面临的出口骗税的复杂形势,也表明各监管部门之间正在不断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甄别与分析能力,并不断完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指标和监控系统。对于从事合法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而言,应注意加强材料或货物采购环节的发票管理,并严格依法申请出口退税,避免主动或被动地触发出口退税环节的潜在风险。

进出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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