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今年暑假期间,某实验小学知名音乐老师张某7月份在任课班级中招收了10名钢琴学员和10名古筝学员,规定钢琴学员每人收费2000元,古筝学员每人收费1500元,合计35000元,并预收每名学员800元,计16000元,余下费用19000元在8月份授课时收取。张某认为,依据税法规定,经营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按月征收标准,不应申报缴税。税务机关认为,张某经营收入超过了起征点、免征额,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并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人举办培训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达到起征点后,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张某预收费用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收取余下费用(19000元)的时间,因此应合并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无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按照20%的税率计算;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采用加成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鉴于以上解释,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征收了张某营业税及附加1176元(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6400元,并依法加收了滞纳金。(来源: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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