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律师就今年的营改增形势接受《财会信报》采访,采访报道《全面“营改增”年内完成难题不少仍可期待》全文如下:
全面“营改增”年内完成 难题不少仍可期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到今年将要全面完成此项改革任务。这也意味着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的营业税,将要退出税收的历史舞台。
2015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表示,“营改增”是最伤脑筋的一个问题,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最难的是房地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
那么,今年的“营改增”任务是否能够按期完成?让楼部长伤脑筋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个难题?全面“营改增”又会给政府、税务机关及涉税企业带来哪些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进程
有困难但今年应能完成
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营改增”的收尾之年,目前还有四个行业即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的改革尚未完成。一季度即将过去,距年底还有九个月,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过程难。
知名税收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应该会在今年完成,虽然目前来看任务艰巨,已经进行了所谓的“3 7”扩围,还剩下四个行业。但“营改增”对于我国的经济改革至关重要,必须快速实现全面扩围,其原因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次,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引擎;第三,是公平税负、完善税制的重要措施。他表示,在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引下,“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即会对增值税进行立法,这将对我国的税收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释放的信号来看,政府对‘营改增’的决心是很大的,而且有了之前几年的经验,相信改革的阻力会小一些。相对来说,生活服务业的改革相较其他行业简单些,可能会先行一步,而建筑业、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因各自的特点可能会稍晚些进行,如此可确保改革不会产生大的波动。”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向《财会信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立信永安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梁苒苒女士认为,“营改增”应该在今年全面完成。理由是:一是“十二五”政府规划要求;二是调结构、稳增长的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三是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四是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扩大抵扣范围、完善链条和开展增值税立法工作等自身改革的要求;五是试点改革已全面铺开,只能完成,没有退路。
她表示,我国在经济增速放缓并进入“新常态”的基础上,继20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又一次成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还将释放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常务理事、京东集团税务与资金副总裁蔡磊乐观地向记者表示,2015年实现全行业“营改增”应该没有悬念。他认为,李克强总理曾评价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并且,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2015年把要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在财税改革方面,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
蔡磊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全国范围内三年累计减税3,746亿元,在优化税制结构、减轻税收负担,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以及结构性减税等方面已取得显著的成果。按照“十二五”规划,2015年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需要完成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领域。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营改增”的推进难度应该是相当大的,但是大势所趋,尽快完成全行业“营改增”,从而将税改红利惠及全行业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难点
四行业各有难处
时间只有短短的九个月,四个行业不可能同时完成“营改增”,必然有先后,其改革难点也各不相同。
谈及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蔡昌认为,其难点在于如何彻底规范建筑业的财税混乱局面,完成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工程分包、假供材等业务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应引导建筑企业走向机械化作业,降低人工成本,增加税款抵扣力度,合理控制建筑企业税负。
梁苒苒认为,建筑业“营改增”的业务和管理比较复杂,“营改增”将给建筑业本身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首先,改革后名义税负上升,可抵扣部分减少。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建筑业将采取11%的税率,将比营业税下3%的税率有较大幅度上升,同时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是劳务工人的工资支出,这部分是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这些都是导致税负上升的重要因素。其次,营业税采取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纳税人可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后如果采取的是机构所在地原则,固定业户则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将会影响税收收入的划分,导致地方税源的不均衡。
她建议,一是增值税管理要实现以票控税与项目化管理的衔接,需要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建立覆盖纳税人全部项目的监控体系,防止税务风险。二是“营改增”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财政收入“短缺”空间,应以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加以填充。对于各地区财政收入不平衡问题,可按照《预算法》的要求通过深化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遵循“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原则逐步解决。另外,新老合同过渡期的政策须明确可行,老合同应交营业税至结算完成为止。
在谈及房地产业“营改增”的难点问题时,专家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土地相关成本的税款抵扣事项,均认为这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除此之外,蔡昌还认为,房地产财务核算的难度将增加,开发成本必须剔除相应的增值税,而且还面对不同的成本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复杂情形。还有,预售制度与增值税清算可能会影响税款入库时间,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与否也会影响到税制的公平性及产生避税行为。
蔡磊提到,实际操作中砂石料等采购可能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有可能上升,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上,社会影响面比较大。所以房地产行业的“营改增”难度非常大,需要慎之又慎。
梁苒苒表示,下一环节纳税人如何抵扣、何时抵扣房地产进项税额问题以及生活类房地产和生产类房地产是否区别划分对待等,也是需要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施志群指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设周期长,财、税差异大,加之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何时开票,何时抵扣,都可能存在困难;而房地产行业在建设过程中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融资方式很多,即使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也未必能够全面覆盖,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可能会产生较多的争议性问题。
“金融业的难点在于它的业务构成过于复杂,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是否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何准确核算各项收入金额,如何准确划分各项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且由于金融行业交易量巨大,导致需要开具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企业信息系统改造以及与税务部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如何对接,也是金融机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谈到金融业“营改增”的问题时,施志群向记者表示。
基于相同的观点,蔡昌也认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难点在于:一是金融企业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如何实现不同支出项目税款抵扣的合理性;二是针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类型,如何实现税率设计的合理性,保障税收的公平性。
梁苒苒建议,由于金融业务创新活动日新月异,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导致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非常复杂,金融业“营改增”可行办法是简化税收核算和抵扣操作,或者采取简易征税办法,尽量降低政策实施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蔡磊认为,金融行业是我国经济基础的重要支柱之一,几乎所有企业和个人都是金融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因此,金融行业“营改增”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金融业涉及面广,业务种类繁多,性质也比较复杂,金融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可以说是增值税领域内最具争议和复杂的世界性难题,缺乏可借鉴的经验。首先,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存在困难。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具体业务十分复杂,尤其是某些复杂的金融衍生创新产品,增值额的确定很难找到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其次是发票管理问题,金融行业交易数量和规模庞大,交易频繁,“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将面临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需求,比如银行收取汇款手续费,每笔金额可能都比较小,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对银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和成本,相信后续可以通过推进电子发票应用逐步解决。电子发票的推广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同时可以帮助国家获取真实经济大数据,促进税务机关信息管税。
生活服务业通常处于产业链最终环节,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蔡磊认为,生活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具有门类复杂、点多面广、就业人数众多等特点,在“营改增”政策的推广和征管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施志群表示,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医疗教育、家政服务业等服务业态。这些行业里,经营者分散、单店规模小、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且人力成本占大多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因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和抵扣的复杂性,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也将大大增加,而这类行业往往缺乏足够的管理能力。
梁苒苒认为,在开征营业税时,大部分行业税率为5%,如果改为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按6%适用税率征税,作为轻资产、重人力的行业,由于可抵扣进项少,必然导致税负上升。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可在保持税负基本平衡前提下进行改革,有利于平稳推进。
影响
对地方财政造成冲击国地税或合并
“营改增”完成后,势必会给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涉税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营业税废止对地方财政将产生重大影响,施志群认为,在“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原征收营业税范围内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继续由地方政府所有这种过渡政策是可以继续维持一段时间的,这种做法在短期内有利于“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为财政体系调整奠定经济基础。而在“营改增”完成后,他认为应当考虑调整增值税的分配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税的分成。另外,培育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蔡昌认为,届时必须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强化地方税征收。比如,财产税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地方税,还有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都能增加地方收入。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如何分享可能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待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得到解决。
蔡磊表示,虽然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但是目前的返还政策可能无法长期持续。全面“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税中央与地方75:25的分成比例不变,地方财政收入将大幅减少,未来不排除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现行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营业税的征管是其主营业务,全面完成“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业务量将减少一半左右,蔡磊认为可考虑将部分行业或某特定纳税人的增值税征管业务委托地税办理,比如生活服务业,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且地税多年的征管经验及对行业的熟悉程度也有利于确保对于这些行业的有效监管和纳税服务,也可以考虑将部分税种划为地税征管,或者适时实现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等,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纳税人体验。
蔡昌同样表示,全面“营改增”后,一是地方税务机关并入国税系统,即所谓的“分久必合”;二是地方税务机关适应新的变化和税制调整,负责征收管理新的地方税种,即所谓的“职能转型”。
应对
业务升级与税收筹划成纳税人的选择
“营改增”除了对财政收入和税务机关产生影响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对象就是原来涉及营业税的纳税人。
蔡昌认为,“营改增”对原设计营业税的纳税人产生双向的复杂影响:一是原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负受到税率的影响显著;二是原来不能抵扣的成本费用支出,其中一部分会形成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的波动性不仅体现着税收政策的导向,还体现着税务管理的水平。
施志群表示,实行全面“营改增”后,由于前述难点,也会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流程提出新的要求。企业如何加强费用支出和成本管理、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成为企业的新课题,同时,这也为企业带来了税务筹划的空间。例如房企,如果改为集中采购,不仅更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如果筹划得当,企业的税负是会相应下降的,但如果不做改变,管理混乱,可能会使税负增加大约一倍左右,这会对企业产生沉重的负担。
蔡磊则更多从实务的角度谈了“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他指出,全面“营改增”后,企业需要预测评估实际税负的变动情况以便提前考虑业务模式优化调整的空间和可行性。需要注意的是,税负的变化并不是简单地依据其增值税税率与原营业税率的变动来衡量,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属价外税和价内税,计算税金原理不同,需要根据每个纳税人自身不同情况(如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结合其毛利、成本费用抵扣率等综合考虑进行测算。
如前面提到的,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不存在价税分离的过程,原营业税纳税人相关信息系统、核算体系全部记录的为含税价,“营改增”后均需要转换为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不仅涉及到系统升级,核算方式变化,而且实际影响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还需企业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改革。从商业链的构建开始,对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到合作伙伴的筛选和价格谈判等方面都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应对这种冲击和变化,争取在这场改革的浪潮中,最大程度分享改革红利,实现共赢。
蔡磊建议,即将面临“营改增”的企业,应该考虑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推迟大宗固定资产采购至“营改增”之后,确保取得进项税抵扣。对那些“营改增”之前已经进行了固定资产等资本性采购无法抵扣进项、后续又可能不会频繁或大规模的再进行固定资产购置的企业,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补贴,避免企业税负大幅上升。
蔡磊还特别提醒,“营改增”企业需要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杜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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