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事务所 税收优惠部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等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根据以往的经验,相关部门还会制定管理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就企业申报高新资质、主管部门如何对企业高新资质进行事中和事后管理等提出操作性要求和建议。但截止目前,该文件尚未正式出台。
根据3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明税获悉的新一版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类,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性指标则用于所谓的“70+”评分依据,可以允许一定的差异或不足存在。
本期资讯明税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变化进行简要说明,并就其中的重点内容给予分析。
第一部分 门槛性指标调整与变化说明
门槛性指标总共七项,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精确到天数的注册年限要求
注册满一年的实际要求确认为: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二、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
1、一票否决权: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
《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
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限制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I类 | II类 |
w 发明(含国防专利)
w 植物新品种 w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w 国家新药 w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w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
w 实用新型专利
w 外观设计专利 w 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
3、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4、核心性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
(1)专利有效性证明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2)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查询验证方式:
知识产权类型 | 查询网站 | 查询验证内容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 |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
国防专利 |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证书 | |
植物新品种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林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 | 植物新品种 |
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 | 农业部国家农作物新品种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 | 农作物品种 |
国家新药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
软件著作权 | 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 | 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领域要求
1、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这是新提出的定量性要求,事实上有利于知识产权“核心支持作用”的认定。
四、科技人员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人员统计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区分,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学历限制,明确了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统计范围,明确了具体的统计方法。
1、统计方法:全年季平均数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度平均数的统一标准,其实已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多项政策里适用,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里》的“从业人员”计算方式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调整,有利于企业简化涉税资料的多口径申报。
2、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一种鉴别方式,实践中早有采用,资料准备时应考虑直接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当然,职工总数的统计要将科技人员包括在内。
3、科技人员的范围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明确并扩大科技人员的范围,且要求相关人员应满足从事研发活动的一定工作时间标准,但工作时间统计的依据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操作问题。
五、精细化但仍不完美的研发费用要求
1、研发费用比例(注意是总额比例而非分年比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管理办法》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研发项目)的确定
研发活动的确定方法与此前类似,包括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其中,目标或结果判定方法是前两种方式的辅助方法。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3、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数的。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则省去了运用费用分摊机制的麻烦。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4、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该范围较大程度上参考了财税[2015]119号文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但也有一定的区别,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及维护费”等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被从“其他费用”调整到“直接投入”的栏目,取消了10%的限制,这一改变最终是否会被采用依然值得商榷。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为三大类,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的产品性、服务性与技术收入的总和(与此前相同,但表述上更为清晰)。其中,技术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七、企业无重大特别事项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我们担心的是,如这一条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出具的“非重大”证明,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企业的负担。且重大与否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此,该要求可能需要明确实践规则,不宜对企业申请和维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造成重大负担。如该条件的具体执行,可以考虑参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方式,由认定机构自行查询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特别事项”。
第二部分 评价性指标: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评价性指标用于所谓的“70+”评分依据,可以允许一定的差异或不足存在。对比旧版的工作指引来说,评分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分数比例方式取消,更为简洁。
根据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30)、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30)、科技成果转化(20)、企业成长性(20)等四项指标(满分100分)进行评价。与旧版工作指引相比,四项指标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赋值,提高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赋值,这一改变体现了对企业综合研发及管理能力要求的提高。四项指标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总体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一、知识产权评价增加定性评估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与旧版工作指引相比,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唯数量论,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其评价标准维度更多,周密性更强。这样有利于正确估量企业的真实科技水准。
此外,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
二、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要求提高
与旧版相比,该项指标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更名为“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实际增加了考核的内容,使得企业的科研相关组织管理情况多维度地呈现出来。符合当前政府所鼓励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的精神。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创新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在此指标下,再次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考核内容,规范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8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7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6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6分)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技术普及活动。(≤3分)
三、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要求提高,满分需年均6项
依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1、转化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转化形式的多样化得到了法规的支持。
2、评价方法及要求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近三年平均数将能够较好地呈现该企业在近几年的总体表现。
3、评价指标:
A.转化能力强,6项以上(16-2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5项(11-15分)
- 转化能力一般,2-3项(6-10分)
D.转化能力较弱,0-1项(0-5分)
共四档,最高需要平均6项才能拿到满分。
与旧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6项,数据要求提高较多。相较之前的30分的占比,笔者认为此规定在项数上有所增加,但是降低总评分的做法会弱化企业对于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视程度,而这并不利于科技实质性推动社会进步。对于一些医药等研发周期较长行业企业来说,其研发压力剧增。
四、成长性:取消总资产增长率,新增净资产增长率、年平均利润率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核心评价指标从总量变成了净量,这将对高负债的技术类企业的认定造成负面影响。而对于初创的技术型企业而言,负债无可避免。因此该修订将使得资本与技术的结合。
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3)年平均利润率
年平均利润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以上三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得出分值,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 指标赋值 | 分数 |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9分) |
≥20% | ≥10% | ≥5% | >0 | ≤0 |
A(7-9分) | B(5-6分) | C(3-4分) | D(1-2分) | E(0分) | ||
销售收入增长赋率
(≤7分) |
≥30% | ≥20% | ≥10% | >0 | ≤0 | |
A(7分) | B(5-6分) | C(3-4分) | D(1-2分) | E(0分) | ||
年平均利润赋率值
(≤4分) |
≥20% | ≥10% | ≥5% | >0 | ≤0 | |
A(4分) | B(3分) | C(2分) | D(1分) | E(0分) |
与旧版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增加了净资产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的考核,同时删除了对总资产增长率的考核,各项指标的满分增长率要求更为精细化。
总结及明税建议
《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顺应“双创”要求的大环境,存在较为明显的价值倾向,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从整体上来看,《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调整、修改、完善了旧版的相关规定,在放宽基础认定条件的同时,强化其评价性指标,特别是对企业的研发创新管理要求大幅度提升。明税团队建议相关企业应提前进行相应的人员、资料和制度准备,以便应对正式文件的出台所带来的重大变化和调整:
1、建立新的企业研究开发管理模式,以研发项目为中心,建立一整套的研发项目、研发人员及绩效、研发成果与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2、考虑高新相关资质的一体化管理,如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统一管理相应的研发、费用等事项。
3、组建专门的团队,负责高新资质相关的工作。鉴于新变化所带来的可能挑战,建议企业应当考虑组建内部团队或聘请外部顾问,充分了解和把握高新新政策,积极应对可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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