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汽车4S销售企业Z公司存在销售试驾车少缴增值税问题。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47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Z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主要从事进口、国产奔驰牌汽车销售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税收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查年度在收入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所缴纳增值税波动较大。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以后,按照规定,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等产品,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账目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该企业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该企业经营用的试驾车仅2013年就抵扣进项税130万元,2014年抵扣进项税204万元 ,直接导致增值税负担率较之前大幅下降。
检查人员查阅该企业试驾车管理办法,发现该企业规定,试驾车使用满1年即会作销售处理。但在检查该企业2013年~2014年度试驾车处理状况时,却发现所有被处置车均未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随后对该企业营改增后所有试驾车处理销售涉税信息进行了核查,最终发现企业有9辆试驾车抵扣了进项税却并未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共涉及金额300多万元,少缴增值税47万元。检查人员依法追征了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作者:马昌群 姜丰 郑国勇,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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