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在开展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扣缴义务人提交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不全,经过深入核查并与扣缴企业多次约谈,最终非居民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15.34万元。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自此,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自行把关、审批取消。2016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处推送两批次协定待遇风险任务,对已在我局缴纳预提所得税并在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报告表》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推送基层局实施风险管理。
盐田区地税局在首次审核过程中,发现辖区该户扣缴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缺少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盐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向非居民企业下发《税务通知书》、《责令限改通知书》后,企业仍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同时,非居民企业以自身并未实质受益为由,再次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其香港母公司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经过业务团队的探讨及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纳税人的申请仍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最终,非居民企业就2016年多笔申报进行补缴税款,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34万元。
本文来源于深圳地方税务局。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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