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5)》(报告),这是中国第7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15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本文就《报告》中的主要数据分析部分内容进行摘要,以供企业更好的了解和把握预约定价的实践操作和管理预期。
1、76/49:预约定价谈签数量概述
截止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已累计签署76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4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年签署了6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6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单边安排大部分在2年内完成。
2015年签署的6个双边安排中,全部与亚洲国家签署,其中4个涉及韩国,2个涉及日本。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但安排所涉及的行业种类进一步增加。
2、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比重占优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从各阶段单双边APA(预约定价安排)的对比看,单边APA总的数量远少于双边APA,且大部分单边APA都已经安排期满(67.1%)或正在监控执行(22.4%),而双边预约定价大部分集中在受理前期(52.6%),受理阶段(20.8%)和达成阶段(26.6%)比例接近。
这些指标一方面说明企业更加愿意通过申请双边APA来获得未来税收确定性,同时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说明双边APA的审核和谈签工作量随着申请数量的增加在不断加大,未来审核和受理案件将更加严谨。
税务机关态度:
中国税务机关希望稳步推进APA工作,特别注重提高APA的审核质量,对APA申请的前期审核工作比较重视,因此大量企业的APA申请将处于谈签意向和预备会谈阶段。
3、有形资产、劳务及无形资产交易申请APA比重小幅波动
中国APA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是有形资产的所有权的转让。达成APA涉及的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占全部关联交易类型的65.9%;涉及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以及提供劳务的比重分别为15.6%和18.5%。受理APA涉及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比重虽仍较高,达到40.6%,但与达成APA相比,已大幅下降;而涉及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以及提供劳务的比例近年来有所提高,受理阶段这两类交易数量占比已经达到59.4%。这一统计结果表明,大多数申请APA的企业是生产制造企业,主要关联交易类型是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但从受理与达成情况对比看,未来APA涉及其他关联交易类型的比重将大幅提高。随着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业企业将申请APA,未来APA也将更多地涉及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提供劳务和融通资金。
4、1-2年:预约定价谈签的时限
中国单边APA大部分在2年内完成,其中1年内完成的比例为56.6%,1~2年完成的比例为38.2%;2年以上完成的比例仅为5.2%。双边APA的完成时间通常比单边要长,但也多数在2年内完成,完成比例为65.3%,其中1年以内完成的比例为49%,1~2年完成的比例为16.3%;2~3年完成的比例为16.3%;3年以上完成比例为18.4%。
APA的完成时间取决于很多因素,如APA类型(单边、双边或多边)、APA涉及关联交易及有关问题的复杂程度、企业申请文本的质量、税务人员的审核速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审核速度(双边或多边APA)以及企业的配合程度(提供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等。
税务机关的态度:
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的目标是在12个月之内完成单边APA的审核与磋商,在24个月之内完成双边APA的审核与磋商。由于双边APA要根据税收协定(或安排)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因此,相对于单边APA,达成双边APA所需的时间往往更长。
5、定价方法偏好: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使用109次,占全部方法的78.4%,主要采用的利润率指标是营业利润率(48次)和完全成本加成率(59次)。近年来,交易净利润法仍是预约定价谈签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同时,税务总局和各地主管税务局也积极尝试在预约定价安排中使用利润分割法等其他公平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在处理交易双方对价值创造都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和存在市场溢价、成本节约等特殊地域优势的情况时。
另一种较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成本加成法(17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较少使用,分别采用5次、1次、3次和4次。
由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和交易的可比性要求非常高,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要求企业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导致这些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被较少运用。
税务机关态度:
中国税务机关希望申请APA的企业能够更好地配合税务人员的审核工作,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促进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更多运用。
6、预约定价涉及行业类型不断增加
APA所涉行业的种类进一步增加,目前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但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占总数的83%,相比去年该比重继续上升。
本文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 国际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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