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申报和资料准备业务,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业务,进一步拓展资本交易产生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业务,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审核业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中税协组织由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海华税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四家税务师所组成的课题组制定了《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日前(9日),四项执业规则已经在全行业征求意见,并通过中税协常务理事通讯审议,正式印发全行业执行。
这四项执业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四项执业规则的印发将对税务师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对于四项执业规则的制定和印发,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此,《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四项执业规则的主要内容
《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明确,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要注重涉税事项和资料的准备轨迹和申报程序,具体包括核准类减免税申报代理和备案类减免税申报代理两大类。《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则分别梳理了核准类及备案类减免税申报代理的准备资料及事项的业务实施要点。对于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的分类,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表示,《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中的分类方式是完全依据政策法规确定的,可以考虑将两类具体优惠内容进行必要的列举或归纳,或者在后续的业务文件中更为细致地进行明确,以便业务规则的进一步落地。
《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是通过对委托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税务处理的运筹和规划,综合平衡各方成本效益,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的具体指导意见。《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了税务筹划业务的定义、税务筹划服务的主要内容、税务师在实施税务筹划业务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等,并从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报告等方面对税务师税收筹划业务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属于资本市场领域开创性的执业规范,主要涵盖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本交易层面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中特殊事项特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审核实施步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新政特别明确了专项鉴证中受托和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六条规定,鉴证人惩戒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调查的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企业注册地点,判定是否属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三是调查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并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四是调查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是否成立一年以上;五是调查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六是调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七是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八是调查企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九是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规定,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还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况。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时,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初步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造企业要重点区分研发使用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工资与生产使用是否相混淆;二是医药行业要重点审核临床试验费、小试费及评审费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是否含有隐性支出;三是软件行业要重点审核其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标准,审核其研发人员工资的相关性及真实性等。
四项执业规则应结合实际操作进行细化
施志群表示,上述四项执业规则的印发充实了税务师行业现有的执业规则体系,有利于税务师行业更加全方位地规范性发展,对税务师行业从事税务咨询、优惠代理等业务提供了更为行之有效的指导规则,逐渐实现了从专注于法定业务向约定业务的转型,以及从税务代理、鉴证业务向税务咨询、顾问业务的扩张。税务咨询、税收优惠代理既是随着新规出台、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则和税务操作流程的新兴变化而发展的税务师执业范围,也是符合新型税务流程的执业领域。总的来说,执业规则的制定,一方面可为既有的业务提供更为规范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可引导更多的税务师和事务所从事税务咨询和税收优惠代理等业务。
施志群认为,四项执业规则的制定和印发对于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意义,有利于税务师的业务成长和提升。对于从事税收筹划和税收优惠代理的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执业规则为其业务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操作规则,有着类似办案手册的作用,可以为一线税务师们提供直接的业务指导,促使其业务水平的快速规范化,对年轻税务师的个人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未来四项执业规则的发展和改进,施志群建议,后续可考虑就每个执业规则提供可参考的操作范例或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推广执业规则。目前,执业规则的指导意义还停留在宏观规范层面,为进一步发挥其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可以借鉴其他一些税务规则的方式,在规则后附上典型性的案例和操作流程,一方面可以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情况进行权威解释,树立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对于疑难复杂的、新类型的情况也可以答疑解惑,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各地、各局操作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对于纳税人和代理人提出的一些问题甚至是疑惑,也可更好地回答和解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施志群建议,对于涉及资料类的执业行为,可以考虑更为全面地列举相关资料清单内容,以便尽快推行相关业务规则。在资料的提交上,目前的执业规则仍然属于概括性比较强的阶段,虽然对所需内容有了一定的列举,但仍然离实务中一般采取的资料清单方式有一定的距离。如,在《资本市场业务规则(试行)》中,债务重组业务实施应取得相关资料,包括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特殊性税务处理说明等,但上述列举是完全列举还是不完全列举,存在一定的歧义。在具有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是否即为符合资料取得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明确说明还需要的资料内容,否则税务师和纳税人都会无所适从。施志群还建议,涉及的重要政策法规应该考虑后续进行定期汇编整理,与执业规则配套,以方便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开展业务使用。
另外,执业规则主要是援引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总局发文等,应当对上述援引和依据进行明确,在实践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才能综合参考各类法律法规的内容,以法律为准绳,以业务规则为指导规范,进行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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