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北京市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前不久,北京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线索组成检查组,对这家企业2012年至2013年的纳税情况立案检查。
经过仔细核查,检查组发现A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和租赁服务。其中,绿化工程大部分为政府工程,与区域经济联系紧密。2012年该公司取得绿化工程收入6756万元、租赁收入34万元,2013年取得绿化工程收入33222万元、租赁收入8万元、绿化养护服务收入91万元。
然而,令检查组惊讶的是,这个2013年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同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竟然为零,收入利润率畸低。
检查组立即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翻看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按照税法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苗木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苗木生产者可以申请开具免税发票。据此,A公司采购苗木,取得的应该是免税发票。然而,A公司的凭证资料显示,该公司取得的外省市苗木采购发票全部为含税票。税率也有差别,有的是13%,有的是17%。收款人五花八门,有的是个人,有的是餐馆,部分凭证里还附有开票方的证照复印件。
通过网上发票查询系统查验相关发票,结果均显示为异常。
检查人员针对这些疑点发票向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和山东省招远市国税局发函请求协查。天津回函告知,被协查单位W公司的有关发票报验数据与A公司收取的11张发票的金额税额均不一致,被协查单位D公司否认与A公司有业务来往,有24份协查发票与A公司毫无关系。山东回函告知,被协查单位Z公司否认与A公司有业务来往,协查的13份发票受票单位实际是杭州某公司。统计显示,A公司共取得48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公司负责人向检查组讲述了内情:A公司承接的很多绿化工程在北京市的远近郊区,很多需要与乡镇、农户打交道。为确保施工顺利,公司遵从业内的一些潜规则,采购了很多“不得不买”的树苗。“树苗确实是我们买的,但很多卖树苗的人开不出发票。我们没办法,就要求卖树苗的人拿着发票来送货。他们怎么找票的,我们就不管了。我们拿到票后会当场查验,票是真的,就收下,没有考虑其他问题。”
听完公司负责人的讲述,检查组再次梳理了案情:税务机关已经证实A公司取得的48张增值税发票存在问题。但地税机关对增值税发票没有处罚权,检查组要确定A公司虚列成本,还需要收集更多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A公司取得的48张问题发票都不能税前扣除。但A公司称其有关苗木支出是真实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唯一凭证。如果A公司能就其有关实际苗木支出换取真实发票,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有关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税务稽查办案原则,A公司应为其辩解举证。“时过境迁,现在让我们再去找那些卖树苗的人换票,怕是不可能了。”公司负责人听完检查人员的意见为难地说。
针对A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使处理结果更符合实际,检查组提出由他们取证来核实公司负责人所述情况的真实性,用证据来“诊断”A公司的纳税情况。
在与A公司充分沟通后,检查组着手外围调查取证。由于发票流已出现问题,检查组将调查重点转向资金流。根据A公司账务信息,检查组前往银行调取交易信息,核实资金流向。在调取上千条交易记录后,检查组为尽快查清事实。
随后,检查组根据筛查后的交易信息奔赴顺义、平谷和昌平等地,与当地有关商户、村民核实情况。最终,检查组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
明税观察
企业应寻求正规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活动,以确保可取得合规的发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在取得合规的发票存在困难时,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留和保存与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合同、支付凭证、收款确认函或收条、银行或其他电子支付记录或截图等),以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业务相关性。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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