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纳税相关的4种外部因素致IPO失败案例汇总

本文拟结合典型的IPO涉税案例,通过对造成拟上市公司税务瑕疵的4种外部因素进行分析,探究IPO涉税风险及败因。

第一种:税务机关越权审批,屏蔽税务优惠瑕疵

案情介绍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海普瑞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70.52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和地税局为此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

分析点评

海普瑞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 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

第二种:利用税差避税,延期缴纳所得税

案情介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兴民钢圈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的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

发行人会计核算是按税收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因此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3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退还了发行人多缴纳的税款460万元。发行人依据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缴纳的地方税合计46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冲减了公司多交税金。

分析点评

发行人对赛诺特自2005年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存在进行追缴的风险。若税务主管部门对赛诺特自2005年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进行追缴,股东王嘉民则须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发行人对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

发行人上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征收税款滞纳金,若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构成IPO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种; 另类IPO存疑,补缴巨额增值税没有普适性

案情介绍

天润曲轴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包括:1.1999年以前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万元;2.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该公司税款1000万元;3.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2007年,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分析点评

天润曲轴可谓独特的IPO现象。增值税属于国税,没有企业可以随便缓缴,更没有机关和单位可以随便让企业缓缴。从税法上严格来讲,一家企业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该企业之前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必定存在大量营业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情况;第二,该企业负有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责任,涉嫌偷逃增值税。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很多企业发展初期都对公司部分营业收入有意不入账,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数额,最终增加企业利润及流动资金。

天润曲轴并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补缴增值税的企业。这是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独特的IPO现象。

第四种:留存收益折股,政策理解不清补缴个税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因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当地税务局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其中,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求其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分析点评

关于自然人折股相关所得税的处理,一直以来各地操作不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整体折股,在近年的因改制成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有的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承诺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方面有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楚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因素在里面。

本文作者:樊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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