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税务瑕疵分析

目前,证监会对IPO(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IPO”)申报企业的涉税问题核查重点,主要集中在逃税、欠税补缴、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税收依赖等历史遗留税务方面。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税收法律改革进程的日益加快,拟上市公司不仅面临经营风险,还有更大的涉税风险。因此,拟上市企业需要防范涉税风险,减少纳税差异,多角度洞悉税务法规变化,全方位汲取税务筹划经验。企业想要加快上市步伐,需要正确处理各阶段涉税事项,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本文结合近期IPO典型涉税案例,探究IPO涉税风险,分析IPO涉税败因,对拟上市公司内部及外部因素的五类税务瑕疵进行分析如下。

一、上海奇想青晨:核定征收引争议

●案例概述

奇想青晨招股说明书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2599万元,2007年净利润2402万元,但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而2008年只有463万元,2005年更只有88万元。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为301万元,但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应缴所得税45万元后,竟不见了709万元。这709万元正是该公司在2007年享受的税收优惠。

奇想青晨招股书上对2007年税收优惠作了明确说明:2007年发行人系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33%的所得税率计提应交税金和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因发行人2007年被认定为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发行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然而,发行人注册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不符之处。因此,公司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但奇想青晨也作出一个承诺,如果国家追缴,则由奇想青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税收追缴风险责任。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38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分析

奇想青晨是证监会批判的“税务问题不规范运作”的头号典型案例。从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出,从2006年开始,奇想青晨的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一直未纠正,不符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海奇想青晨在2006年时并不具备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它采用的是上海市的地方税收政策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因为是上海市地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上海奇想青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上海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虽然上海奇想青晨的纳税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不过,据悉上海地方15%的政策优惠涉及金额709万元。上海奇想青晨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占净利润的52.12%。而2008年所得税费用只有463万元,占净利润17.81%。税额相差如此之大,这可以从招股书所披露的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上找到答案。2008年上海奇想青晨的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45万元后,本应为965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显示为256万元,缺少的709万元就存在于该公司纳税方式的变更中。

 

二、天润曲轴:另类IPO 补缴巨额增值税

●案例概述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应交税费情况如下:本公司最近三年“应交税费”期末余额的构成明细可见,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万元;

(2)本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000万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000万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3)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

2007年,该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2007年,本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474.26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余额为226.76万元,公司不存在大额未缴税款。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明确规定:(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分析点评

招股说明书申报中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事项,天润曲轴可谓“独特的IPO现象”。从税法上来讲,企业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的有两个问题:第一,该企业之前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必定存在大量营业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情况;第二,该企业负有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责任,涉嫌偷逃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国税局管辖,逃避缴纳增值税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天润曲轴并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补缴增值税的企业。这是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独特的IPO现象。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要想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并不容易。一些中小企业的确曾经出现过逃税动机,另一方面,现在这些中小企业为了上市又需要把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计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企业补缴增值税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如果寄希望借鉴天润曲轴IPO获批,依样画葫芦,运作其他企业实现IPO,绝对是不可取的。

 

三、华盛天龙光电:留存收益折股补缴个税

●案例概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披露:2008 年7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 年8 月24 日,发行人7 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已经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在专门分析了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再次重申,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分析点评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要缴纳个税?这一问题在天龙光电上市三年时间里,引起了广泛争议。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中认定,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当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案例的本质其实就是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而后自然人股东用所得利润对该公司进行增资,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无疑问。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情况,一方面有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楚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因素在里面。

事实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有不少的政策和解释,具体的成例也确实不少。但是,税法本身就是刚性与柔性的复合体,税法的优惠条款就是税法爱心的最好体现,抛开法定减免税和法律授权的减免税以外,任何超越税法规定的免税、不征税条款都是对税法尊严的亵渎。

 

四:恒立油缸:假外资逃税 难逃其咎

●案例概述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然而,经过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另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陆伟立从2005年进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时,其实际经营期并没有满十年,按规定恒立油缸需要补缴税款。根据恒立油缸预披露材料提供的财务数据,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该企业税前利润总和高达人民币72000万元,按25%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粗略计算,应缴所得税金额接近18000万元,但其根据“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缴所得税仅7469万元,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超过1亿人民币,如果算上2007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恒立油缸涉嫌偷漏税将会更多。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析点评

恒立油缸涉嫌偷漏所得税金。2011年5月,就在恒立油缸过会前三个月,恒立投资受让申诺科技100%股权经过上述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

偷逃税金,难逃其咎。陆伟立从2005年进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时,其实际经营期并没有满十年,按规定恒立油缸需要补缴税款。

公司股权更迭的轨迹表明,恒立油缸在2009年10月之后就已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不能再享“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疑点一旦坐实,恒立油缸除要受领一张逾亿元的补缴税单外,上市之路恐现僵局。

 

五、罗莱家纺:伪高新 享税率优惠

●案例概述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名号的上市公司可谓林林总总,罗莱家纺堪为典型。2010年6月23日,罗莱家纺披露,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对公司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2009年9月公司上市,导致外资股比例由上市前的25%下降至18.7484%,要求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再享受优惠过渡期税率,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率25%申报缴纳。这一结果导致罗莱家纺2009年度和2010年一季度分别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和123万元,相对应的净利润也下调更正。而罗莱家纺早在上市之前,就被质疑利用假外资参股达到逃税目的。但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罗莱家纺2010年4月19日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享受15%的税率优惠政策。为此增加201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3057万元。

税收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凡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在3年内由25%减免至15%。

●分析点评

“伪高新”乱象:高新评定究竟有多混乱? 2009 年 6 月,国家审计署对 2008 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在审计署抽查的 116 户企业中,有 85 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占比高达 73% 。

经济利益的驱使: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这10个百分点就意味这少缴纳40%的所得税,无疑让众多加入高新技术行列的上市公司利润增厚不少。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由25%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动辄占到企业净利润10%以上的税收优惠,对于急需做业绩上市圈钱和继续圈钱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也导致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铤而走险,并派生了相关利益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带来的不仅仅是税收优惠,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专门的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在企业投资融资、土地使用、工商管理等方面都能得到实惠。

稽查力度日增:证监会正日益加强对创业板税收优惠的严查力度。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屡次在沟通会上强调,针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企业应保证下一年度不存在被终止情形;对于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若上述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之比达到 30% 以上,将被认定为严重税收依赖。

 

本文来源:中税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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