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应对系列文章之二
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地、综合的检查。主要对象是对涉及偷、逃、抗、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专业性相对性强,要求政策水平高。具体程序如下:
(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
实施税务稽查,首先需要明确稽查对象。从我国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①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②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③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以后,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检查、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在税务稽查对象当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②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 000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情况在上述幅度以内确定);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④税务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稽查的实施
税务稽查的实施,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等活动。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以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方法,然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发函调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稽查结束时,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税务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①对经过稽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如果没有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如果已经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②对未立案的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以后执行;③对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和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三)税务稽查的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本级税务机关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以后定案。
审理人员在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后,应当在10日以内审理完毕。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以后,交有关人员执行。对于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领导批准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过稽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以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有疑问的,退还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四)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被查对象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后执行。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既不执行,也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追缴入库。对于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应追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定为撤案、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应视其违法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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