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应对系列文章之六
一、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3、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规定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
(2)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案例二:
案例一其他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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