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2]54号即《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相关文件链接:http://www.chinataxinsight.com/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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