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分析(二)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10日,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P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2001年至2004年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啤酒公司于1989年12月1日开业投产并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黄某,出资人陈某,出资额2.55亿元,属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1994年1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啤酒公司开业即与德国T公司合作生产啤酒,于1999年结束合作关系。其后,一直生产自有品牌,并零星受托加工其他品牌啤酒。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纳税人税负逐年降低,检查组认为申报异常。

2.确定检查重点。根据静态资料分析,检查组初步确定了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未能取得突破

检查组对当地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啤酒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于是检查人员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以查找其偷税的证据。

2.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检查组通过对啤酒经销商的调查,证明啤酒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3.数据抽样比对,测算隐匿收入

检查组通过整理归类,抽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啤酒公司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企业正常纳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不符。

4.正面交锋,偷税案水落石出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啤酒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了其偷税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并对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告知其只有把情况说明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通过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法律顾问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了其它偷税证据。啤酒公司也以“自述材料”的形式书面说明和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相关法律,税务机关对该啤酒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33156万元的偷税问题,追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8万元;

(2)对该公司少列收入3315.5万元,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01年度及2002年度企业亏损,查增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并对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建议

日常税收管理要及时到位。以本案为例,该啤酒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货物的购、产、销是主要经营环节,三者之间有匹配关系,且这个关系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而该公司的税负率连年下降,作为日常税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并落实企业的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以及时发现和落实各类涉税疑点问题。因此建议对纳税人建立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及时予以检查落实,提高日常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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