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A煤炭公司主要从山西和内蒙古购买煤炭,销售到山东某大型水泥厂,2011年6月,稽查局派张税官和王税官对该企业2010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进项税额组成情况为购买煤炭进项税为31%,购买柴油的进项税占总进项税额比例的68.5%,其他进项税占0.5万元。
从进项比例中分析,该企业取得虚开的柴油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可能性较大。
二、检查过程
(一)购油资金流检查
经核对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发现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有接受虚开发票的典型征象。
经过核查,发现出纳的资金是其他人通过网银汇入的。原来煤炭企业为了应付稽查资金流入加了一层“防火墙”而已。面对检查组取得的证据,其法人代表无言以对,改口说这些钱是借其他人的,由于会计失误,未对汇入资金记账。检查组要求传资金提供人到案,并提供借款收据,企业既无法传所谓的资金提供人到案,也无法提供借款收据,无法自圆其说。
分析1: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购油资金并非企业所有。对于接受虚开发票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资金流,我们经常说:“企业的合同是虚假的、企业的账簿是虚假的,企业的一切都有可能是虚假的,只有资金流的轨迹才是真实客观的”,因此检查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案件,抓住“资金流”不放松是突破的首要思路,否则办案思路就可能走弯路。
分析2:通过资金流核查,证据表明购油资金非本公司所有,因此柴油不是煤炭公司购进的,但是仅仅凭借资金流证据,证据并不完善,因此在虚开发票案件中,资金流是突破口,而物流则是定案的关键,没有物流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分析3:石油公司曾经有一段时间开票秩序非常混乱,A公司汇入款项,只要出具委托付款函,就可以将专用发票开具给B公司,石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后,石油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最重要的制度是“票、款必须一致”,只对汇入购油款项的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从而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在该案件中无责任。然而,为了应付对石油公司的规定,“票贩子”又采取了以上的“资金流”虚假结转手段。
(二)柴油“运输流”检查
柴油属于特殊商品,运输柴油必须是在消防部门备案的油罐车,检查人员首先核查了该企业账目,确定账簿中无油罐车固定资产,也没有租赁油罐车的运费发生。那么柴油是如何从石油公司运回煤炭经销企业呢?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彻底固定该煤炭公司根本没有运输油品,接受石油公司油品的专用发票很可能为接受虚开。
(三)柴油储存方式检查
柴油是液态的,必须有储存的油罐,该企业法人代表声称租赁赵某的油罐两个,每个油罐储存量为40吨,合计80吨,并出具了租赁合同。如果说没有实际支付油罐租赁费还只是属于疑点的话,单日提油量与自称罐容明显不符,违背了一般的客观规律,可以作为柴油储存方式虚假的证据使用,从而证明该公司根本没有油品储存能力。
(四)油品耗用检查
A企业自称租赁了30台卡车运输煤炭,购买的柴油用于这些卡车加油,并提供了30个租赁合同和明细加油记录。但是检查人员核查,发现以下问题:
1、租赁合同与市场常规不符。2、重复租赁车辆。3、租赁车主无法到案。4、加油记录虚假。
(五)对外虚开取证分析
A公司自身为煤炭经销公司,又将10%左右的煤炭销售给其他煤炭经销公司,与市场常理不符,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检查组继续以“资金流”进行突破。
1、奇异做账组合。核查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有资金回流现象。例如,2010年10月12日,A公司销售煤炭给B煤炭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117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同日企业将1064.7万元借给法人代表的媳妇儿,记账,借:其他应收款——法人代表媳妇儿1064.7万,贷:银行存款1064.7万。类似的记账组合多次出现,而且“其他应收款”从未归还过。
2、资金回流取证。检查组立即对法人代表媳妇儿的个人银行卡进行了核查,发现该笔款项同日转入了一个银行卡,经核实是转入了购买煤炭并接受专用票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卡。从而证明,A公司并未实际收取售煤款项,1170万和1064.7万元的差额为企业对外虚开的手续费。
三、案情分析
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由于市场上柴油进项发票为5.5%左右的手续费,而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则在9—9.5%左右,A公司既然能够取得低手续费的柴油进项进行抵扣,那么对外虚开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差价的可能性较大,经过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反复分析,发现企业在售煤收款当天,总会借出去一笔款项,而该笔款项与收取款项的比例固定为91%,从而持续追踪资金流,证明了收款虚假。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0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