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解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款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消费税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两部门对这一规定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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