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特别纳税调整新规定出台背景解析
2009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 为地方主管税务官员和纳税人提供了转让定价管理的全面指导原则。然而,由于2号文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在实际的征纳实践中,常常出现各地执法和操作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有鉴于此,税务总局自09年开始的历年反避税工作通报中,一直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规范化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从2012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有两项新的反避税法规正式实施,分别是《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6号,已颁布)和《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
从已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内容来看,新出台的工作规程对目前的征纳程序并不会带来太多实质性的变化,更多的应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进行解释性的补充,并对一些不够清晰的概念或程序如(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进行操作上的规定。
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要点说明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于2012年3月颁布,就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进行了必要的操作性说明和程序性补充。
1、”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标准
根据该规程,”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主要有3类,并有兜底性条款。
(1) 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2) 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3) 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此外,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2、会审工作制度说明
会审工作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一案一会审小组制度。具体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从会审人员库中产生。
3、会审人员库与会审小组
(1)会审人员库。税务总局负责会审人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入选会审人员库的资格条件,在省税务机关推荐的基础上审定会审人员库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会审人员库人选。
(2)会审小组。税务总局应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从会审人员库中指定5名成员组成会审小组,负责会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税务总局人员组织协调会审工作。
4、会审小组意见的使用
会审小组采取投票合意制,其形成的意见主要给予税务总局参考,根据会审小组合意程度不同,税务总局具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1)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一致的,采纳会审小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方案的决定;
(2)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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