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税务稽查后,有的及时处理账务,进行纳税调整,但也有不少企业没有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补缴税款后就完事,不调整相关账务,有的虽作账务调整,但因财务人员业务不够熟练,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做好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重要一环,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
一、稽查后企业账务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销项税。(1)少计或不计收入不作调账处理。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少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售收入和销项税。(2)视同销售货物不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项税。
2.增值税进项税。(1)违规抵扣行为不调账。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违法抵扣,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2)超前抵扣行为不调账。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执行,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列入“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预算外支出”(事业单位)科目,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稽查后调账的基本原则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缴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对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与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2、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不致混淆当年度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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