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稽查局查补2009年A企业少交营业税100万,城建税7万,决定自2010年1月16日起加收营业税滞纳金10万,城建税滞纳金0.7万。
解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税依据、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人、纳税环节等是某个税种必备的要素,如果营业税没有缴纳,则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城建税不存在,也就没有滞纳金。因此稽查局不应从2010年1月16日开始加收滞纳金,而应从营业税缴纳次日起,如纳税人还未缴纳城建税,才需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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