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系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于2009年5月、2011年6月,为骗取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先后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销货单位分别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78份,虚开税款计人民币132,256.82元,并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2年8月13日,王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王某自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2012年10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对诉讼事项无异议。且在审理期间,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新区法院退缴了全部税款。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1、        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新区法院缴纳。)

2、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        退缴在案的税款,发还税务机关。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如何确定“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罚金。罚金的缴纳依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被告人王某作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量刑情节

鉴于被告单位已退缴全部税款,依据《刑法》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据《刑法》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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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与解决, 税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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