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前置审计,对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中介机构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我办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审计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程序过于简单。
一是缺少对业务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整体审计。根据《指引》的要求,中介机构在承接专项审核业务时,需对业务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情况进行事前评估,对于仅承接专项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情况及研发活动相关的立项、预算、执行等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解测试,对于研发立项是否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未予充分关注。二是缺少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部控制测试。根据《指引》的要求,中介机构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测试。然而,在对中介机构的审计底稿进行抽查时发现多数中介机构未履行相应程序,审计以企业归集为主导,以支出实际发生为原则进行费用归集,缺少研发支出与研发项目预算之间的比较,出现费用发生在立项之前或是平均分配各项费用的情形。三是缺少对收入项目部分内容的审计。根据《指引》的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然而,中介机构对于收入的审核较为简单,或是以《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或是仅以企业提供的收入台账和合同为依据确认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二)未能充分关注非标准《年度审计报告》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影响。
企业提供的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是进行专项审计的重要基础,对于非标准《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如对预收账款、存货计价、销售收入等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将直接影响到《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认定。中介机构应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理,或是履行审计程序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或是发表非标意见,但在抽查中介机构的底稿时,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并采取消除上述情况影响的审计程序,也未按《指引》的要求,出具非标《专项审计报告》。
(三)政策把握不够准确。
《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归集口径来自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归集口径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两者存在较大差异,部分中介机构未能准确理解上述差异,审计中出现差错。如: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用允许30万以下的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需以折旧的形式计入;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用允许委外的研发费用全额计入,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需按80%计入。
二、原因分析
(一)中介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中介市场竞争激烈,价格竞争导致审计收费过低,部分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审计风险,减少审计投入时间,简化审计流程,甚至一两天就完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于《专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学习不够,思想不重视,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后续教育不到位,业务素质滞后于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认定机构在审核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的审计质量问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监管缺位,市场退出机制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四)当前政策有待完善。高新技术资格认定中要求用于研发的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但归集口径较为宽松,中介机构往往以企业辅助账中的费用为起点,提不出异议便予以认可,相关性认定难度较大。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当前政策滞后于企业出现的新情况,如:企业中试阶段如何界定,中试收入是否应冲减研发费用,以投资入股等非外购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等政策不明确,造成中介机构政策把握难度加大。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违法成本。认定机构应将中介机构的质量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中介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高新资格认定中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诚信档案,通报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业质量。中介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在专项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对相关的内容进行集中培训及考核,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学能力,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完善政策法规,减少政策盲点。建议统一高新技术认定中的研发费用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降低研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严格立项审批及预算控制管理。同时,对当前政策中的盲点问题,如:中试阶段如何界定、中试收入是否应冲抵研发费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等问题予以进一步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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