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软件企业应特别注意防范避税风险(转载)

明税观点:在近几年的转让定价工作中,我们曾对软件企业的行业利润水平和发展情况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由于行业优惠过多,且优惠资质申请难度和之前的检查力度较为温和(与其他类似的优惠资质比较而言),很多集团的全局性税务架构中往往会出现软件企业的身影。
境内避税,如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公开的秘密,其中以软件企业最为严重,每转移百元利润的税收流失可以达到33.7%,丝毫不逊色于跨国避税。
2011年度我国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利润率约15 %,而众多技术含量并不高的企业集团内合约软件企业的利润率却远远高于这一水平,甚至达到90%多,原因何在?普遍存在的滥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是重要原因!

一、软件企业典型避税案例
案例:某软件企业B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1.5亿元,营业利润率为90%。享受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其软件产品100%销售给母公司A。
A公司生产家用数字电子产品并直接面向市场,近5年平均利润率在1%以下。全部关联交易是来自于B公司的软件产品,而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税务机关调查情况:我国软件行业上市公司2011年平均利润率在15%左右(完全成本利润率17.65%),该软件企业属于合约软件商性质,其嵌入式软件附加值应低于上市的综合性品牌软件企业,存在严重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
如果按17.65%的完全成本利润率调整软件企业利润,超过17.65%的利润部分调减其销售价格,相应调减A公司的软件采购成本,补缴A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合计达到4460万元。
流失的税款占转移利润的比率:15%(所得税税率差)+17%(增值税返还)*(1+7%+3%)(城建、教育费附加)=33.7%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上述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应追溯10年。假定该企业规模及税收优惠维持不变,十年可以少缴税款4.460亿元,而其年销售收入规模仅1.5亿元,相当于其营业收入的3倍,可见利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避税之税收流失严重程度!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大提供了避税空间
在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以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1.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5.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之成为企业纳税规划的重点。

三、全国软件企业避税情况分析
根据《2011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展报告》数据:2010年我国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平均利润率为35.6%,其中出口型软件企业平均利润率为14.4%;2011年我国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利润率约15%。如果按15%的平均利润率剔除重点软件企业中的上市公司与出口型企业的利润,则其余的非上市非出口企业(以案例中的集团内配套软件企业为主)的平均利润率应当远远高于35.6%,这其中因纳税规划的因素虚增了多少利润?!2012年我国的软件产值达2.5万亿元,其中滥用税收优惠造成的税收流失金额又知多少?!

四、税务机关重视对滥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查处
针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问题,税务机关提高了避税风险防范意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加强对上述避税行为的风险防范。如果由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牵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摸底和利润水平排序,对利润水平显著异常,滥用各种优惠政策避税嫌疑突出的企业组织开展反避税全国联查,无疑将会统一反避税调查调整方法、进度与力度,对滥用国内税收优惠避税行为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曾立新2014年2月19日,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税收优惠与规划,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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