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终于有了新进展。财政部昨日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提出,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业内认为,地方债试点“自发自还”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债务权力,虽然在发债规模、发行用途等多方面都还受到限制,但是往地方债自主发债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所谓自发自还,指的是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的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
中投顾问研究员殷旭飞表示,10省市开始试点“自发自还”,迈开了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的坚实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自己偿还,对政府资金使用监管和规范要求更加严格,这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责任心和增加压力,更加主动积极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据了解,为了扩大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中国从2009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2010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全部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底,中央政府推出试点计划,允许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和深圳市自行发债,2013年又新增江苏和山东两省。
不过,自行发债并不等于自主发债。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主。
与以往试点相比,办法更强调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提出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要求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以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代办还本付息,缺少很多程序,没有信用评级、还债能力评估,都是中央兜底,由中央财政提供担保,风险水平几乎等同于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离市场化还差很远。这次试点“自发自还”,更多的是把地方发债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如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等,使地方债发展有法可依,中央在控制发债规模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地方更多的操作空间。
“虽然目前地方发债‘自发自还’离自主发债还有一定距离,但是已经开启了地方发债的市场化进程,随着信用等级、偿债保障机制等制度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发债的项目自主、用途自定、规模自定等方面也有望逐渐下放到地方,真正实行自主发债。”刘剑文说。
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作者:王晔君。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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