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国税局在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通过分析监控医药购销环节,查明部分药品销售企业利用销售中药和西药之间存在的4个百分点的税率差,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事实,堵塞了行业漏洞,加强了税收管理。
2013年10月,开封市国税局通过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发现某医药公司税负明显偏低。系统显示,该企业主要从事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1946万元,应缴增值税9.65万元,税负0.49%。2012年达4681万元,应缴增值税24万元,税负0.51%。由于该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存在较大疑点,稽查人员将其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对企业纳税申报、领用发票、业务经营分析后,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收购发票使用量大,并且有账外销售隐瞒收入的嫌疑。稽查人员决定从账簿检查入手,逐月比对该企业数百种药品的购销情况。但是由于药品种类繁多,检查结果差强人意。
稽查人员调整思路,将重点转向企业销项检查,发现药品主要销往各县、乡医院和卫生所。他们发现,企业账簿上所附的增值税发票清单上绝大部分为中草药品种。中药的销售情况好于西药?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奔赴某县医院调查核实。经医院有关人员证实,这家医院从该企业购进的药品绝大部分是西药,中药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稽查人员又走访了其他医院,发现均存在这一问题。原来,该企业利用销售中药税率13%与销售西药税率17%之间存在的差额,伪造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截至目前,企业补缴增值税、罚款、滞纳金共计49.37万元,并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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