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稽查案例

    案情概况:

2012年一次日常税务检查中,检查员发现A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一笔40万元的调增项目。经询问,财务人员介绍,该业务系公司职工张某与王某在生产作业时发生工伤事故,鉴定为五级伤残,虽然该两名员工没有参加国家工伤保险,然而经双方协商公司最终还是按五级伤残的标准分别向两人支付了20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账时,财务人员却犯了难,她认为由于两人没有参加国家工伤保险,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笔费用很难列支。搜寻很多政策规定无果后,财务人员只好将其列为调增项目。

检查员了解事情经过后,经调查,取得了该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以及A公司按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赔偿办法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并确定该赔偿金额未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检查员由此认为,该费用可以税前列支,A公司将其调减。

 

 案情分析:

财务人员的处理比较谨慎,她认为首先职工没有参加国家工作保险,企业支付的赔偿金是谈判协商的结果,可能无法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其次她经搜寻找不到特别针对工伤事故赔偿金税前列支的规定,不敢贸然列支,只能先做调减处理。

检查人员解释:第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损失,准予税前列支。工伤赔偿属于合理的损失支出,并没有特别的文件说明不加入国家工伤保险的就不能列支;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就包括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丧葬补助、抚恤费、安家费等。从该规定看,企业正式职工发生的工伤补助,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金额,属于医疗费用的,是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

 处理结果:

因2011年度亏损,责成A公司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0万元。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量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官建议:

工伤赔偿问题牵涉员工及其家人的福祉,非常重要,企业应该积极鼓励员工参加国家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除了积极协商、赔付,企业财务部门应注意:一要及时取得《事故鉴定证明》,这是判断事故是否因公产生的重要书据;二是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办法制定协议,赔偿标准应符合规定标准,财务部门要保存协议文本;三是如果对一些涉税事情吃不准备,要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于网络,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税案解析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