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劳务派遣服务。2012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1035120.26元,其中劳务工工资971935.56,劳务派遣服务费63184.7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5372140.21元,其中劳务派遣工工资5105065.29元,劳务派遣服务费267074.92元。近日,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劳务派遣服务费部分未按税法规定标准全额缴纳营业税。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劳务派遣费即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该按“服务业”税目依百分之五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就2012和2013年度劳务派遣费补缴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和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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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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