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蛇口地税经过半年多的跟踪、协谈,成功向一户香港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所得追缴税款达3000多万元。
据悉,该香港A公司成立于1990年,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实际经营地在香港。同年,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香港B公司,并以香港B公司名义在深圳蛇口投资成立深圳C公司,香港B公司除持有深圳C公司100%股权外,没有其他实质经营行为,实际是香港A公司间接持有深圳C公司100%股权。
蛇口地税在接受企业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深圳D公司以3.2亿元的价格向香港A公司收购了香港B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了深圳C公司100%股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境内对香港A公司发生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有征税权。为避免税源流失,维护税收权益,蛇口地税即时成立骨干小组,负责该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追缴。
由于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受益人(香港A公司)与被转让股权的公司(香港B公司)均在境外,且存在境内征管程序与境外纳税程序差别较大、境外企业对境内税法不理解等问题,税务机关实施跨境追缴税款困难重重。经过与境外企业法律代表大半年的反复辅导与沟通,蛇口地税用优质的纳税服务解决境外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消除其纳税顾虑,最终该香港A公司自觉缴纳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款3000多万元。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转让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也提醒各位境外投资者,在发生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时,应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按规定在境内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作者:钟蔼姗。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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