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科技创新税收优惠落实中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适用定义扩大化、费用归集不真实、中介鉴定不靠谱,以及造假现象越来越严重等怪象。要解决这些问题,须从政策层面和机制层面入手加以解决。

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税收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企业的减税效应及经济效应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过程中,以上两项内容对企业的限制性和诱惑力更强。一方面,随着可用工业用土地的减少及产业升级政策的落实,许多地方政府部门要求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另一方面,更多的招投标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所倾斜。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及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对企业的减税效应立竿见影。但是,利益最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问题最多的地方。

适用定义扩大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然而,现有一部分企业将产品或工艺的常规性升级及加工生产特制品描述并归类为创新,以期跨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作为税务机关,很难准确地判断该研发活动是“创造性的”或者“实质性改进的”。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机制能够便利地获得政府科技部门的权威意见指导。

费用归集不真实。现实中,更多的企业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所谓的企业研发机构是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组成人员一般为企业的技术部成员。为了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或者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企业将日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往“研发费用”这个科目里塞,造成研发费用的材料耗用占比畸高,投料进度也与计划书不符。企业即便开展了研发活动,为了给研发费用“增肥”,试制产品和下脚料的销售也不冲减费用,甚至直接不开票销售处理。可以说,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合理,缺乏有力的依据。虽然疑点重重,但因缺乏有力的鉴定意见和证据,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否定某项费用的归集。

中介鉴定不靠谱。当利益驱动失去代价的束缚,其行为是可怕的。现在在国内一些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帮助企业策划文书、编制报表和调整账册的高新认定职业中介群体。他们为了抢占业务,可以零费用接单,最终按照企业高新认定结果及高新企业财政奖励和享受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进行利益分成。在这样的操作模式下,中介指导造假或直接参与造假的问题随之出现。发现这样的问题后,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权力和好的办法,对中介行为进行遏制。

扭曲的政绩观导致“放水”现象发生。出于考核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希望管辖区内更多地涌现高新技术企业,以彰显工作业绩,美化产业竞争力,为此出台财政大额、高比例奖励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的研发费用,而不考虑企业对税收的贡献情况,甚至给下级和科技部门摊派年度认定任务,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低,造假现象越来越严重。可以说,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块肥肉上,的确存在着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怪象。

要解决以上问题,须从政策层面和机制层面入手。作为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笔者把基层的工作经验概括为以下几项措施,以期改进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机制。

在产业亟须加快调整步伐的现实情况下,应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切实突出“高新”的实质。比如说,现在的实用新型类的专利技术含量太低,并不能充分代表一个企业的研发成果,反而是被包装的色彩更浓,不利于引导社会研发活动的开展。笔者建议应突出发明专利,尤其是成果转化显著的发明专利。税收上完全可以按照其成果转化后的一定比例实行加计扣除,对加计扣除年限采用限期(5年)或者逐年递减的办法,将税收扶持力量点对点进行精准落实。

按照成果转化产品的销售收入(高新产品)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研发活动毕竟是企业的内部活动,将实际成本作为加计基础始终避免不了企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按照成果转化产品的销售收入(高新产品)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可以更好地促使企业研发活动的成果转化。当然,为了促进部分先期投入大或周期长等先进行业,以及填补国内空白式的首台套产品或显著节能节时环保的新工艺,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进行激励。只有这样,政策才是公平的、公正的,并最终形成多贡献多奖励、不贡献不奖励的机制。

实质始终比形式更重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中,应注重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的占比,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比例的要求应当下降。现有高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销售额为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2亿元及2亿元以上三档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比例分别达到6%、4%和3%,从实际来看偏高。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力量掌握在少数人员手中,所以研发人员少并不代表技术力量弱,也不意味着企业所处行业不够先进。对此,笔者建议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占比应不作限制。当然,对企业产品和技术的权威鉴定,科技部门应当发挥关键作用。

对于涉税中介年审,税务机关应当发挥监督评价作用。笔者认为,可操作的形式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行业协会合作建立涉税中介管理系统,建立基层评价信息传导通道,并由中介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对错误多或诚信度低的涉税中介纳入黑名单管理。唯有如此,才能规范涉税中介行为,实现违法代价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效配置中介力量,重树中介的公信力。

简化形式、重视实质。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制,但在企业的价值取向里,认为只要税务机关认可了其备案资料,其责任就大大降低。笔者建议废除该项备案,一方面利于降低税务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也符合简政思路。作为监督的代替,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后续审核,对有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进行条件复查和实质审核,其效果也许会更好。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叶莉莉 夏伟宏(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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