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线索对A公司进行了立案稽查,并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情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自有物业的租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突击税务稽查。在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后,稽查人员立刻按照预案的部署,第一时间控制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在控制现场后,立刻开始使用稽查软件调取该公司的电子账套、凭证以及会计报表等。但难题随即出现:第一,通过初步比对,发现电子账套记载的营业收入与深圳地税核心征管系统已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基本相符;第二,企业人员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证据搜集工作暂时陷入了困境。
稽查经过
针对此情况,稽查人员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心理攻势,耐心劝说的同时强调隐瞒假账的利害关系;同时对该企业办公区域内的所有房间再次进行排查,搜寻第二套账。稽查人员将目光集中到财务室,检查财务人员的电脑。财务人员一直强调没有第二套账,所有收入都已入账。经过仔细检查财务人员电脑,在一个被隐藏的文件夹中发现了“2012年公司租金收入统计表”,该表分三部分,租金收入、管理费收入和存折收入。稽查人员立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询问财务人员存折收入如何解释,财务人员谎称不知,拒不配合。与此同时,在财务室也发现了几本收款收据。经过细心的比对后发现,统计表中的存折收入与收款收据记载的收入基本相符。在证据面前,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存折收入也是公司的租金收入,但存入了公司股东的私人账户中,并没有入账,证据搜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对A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相关收款收据进行认真计算比对后,稽查人员证实了对于A公司通过开具收款收据、将租金收入打入股东私人账户隐瞒收入的猜测。为进一步确认该企业的偷税违法事实,稽查人员对承租A公司商铺的13家租户进行走访核查。稽查人员对租户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租户们最终承认每月向A公司缴纳的租金中有一部分存入了该企业股东M先生的私人账户。在稽查人员的要求下各租户分别开具证明将所缴租金金额的具体情况予以说明确认。通过这些证明材料,进一步固定了相关证据,完善了证据链条。
稽查人员最终查实,A公司通过使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私人账户收款、少入账的方式隐瞒租金收入,2011年隐瞒租金收入417万元,2012年隐瞒租金收入564万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市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补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56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印花税2万元,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2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42万元,追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458万元。
[税官说法]
A公司使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隐瞒收入,是典型的偷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一方面,租赁行业企业收入单一,容易使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隐瞒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随着税控装置的推广和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票领、用、存情况监管的不断加强,个别企业应打消侥幸心理,根据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才是正确之举。
另一方面,相关租户也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合法凭证入账,显示出纳税人发票使用方面的法律意识较薄弱,客观上帮助租赁企业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租户应增强索取发票的意识,既能规范自身的纳税经营活动,客观上也利于减少租赁企业利用开具收款收据方式偷税的行为。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吴炳章 邵晓莉 张 卫。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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