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藏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西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特色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去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文化建设,区党委即将出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施意见,西藏文化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去年,区国税局下发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日前,自治区国税局对国家及我区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汇编。那么,西藏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
免征3年所得税
该负责人介绍,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所提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该负责人解释说,而对于文化企业的界定,应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执行。其中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等都属于文化企业。
优惠政策中提到“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手段,支持我区文化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该负责人说。
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最多免征所得税10年
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限定条件,西藏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比例的,仅对该产品免税。西藏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可凭相关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此项政策体现出对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文化发展与高新技术相融合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项政策鲜明体现了在税收政策上支持文化企业研发、创新的原则,鼓励文化企业技术创新。文化企业只有具备研发、创新能力才能不断开发市场,形成品牌。在税收上对研发、创新实行优惠,是对文化企业走创新之路的最实在的扶植和支持措施。
支持文化公益性事业发展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根据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年度利润总额指的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必须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支持文化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该负责人解释说。
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该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而且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59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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