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析】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宁波对德国J公司间接转让股权征税360万

日前,宁波市国税局历时半年时间,对德国J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香港K公司50%股权行为的追踪调查落下帷幕,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60万元。

据宁海县国税局副局长冯军工介绍,2014年1月,该局在调查某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时偶然获悉,宁波X公司的香港母公司K公司存在股权转让行为。经了解,香港K公司注册资金1000港币,投资方为德国J公司和宁海县的L先生,双方各借款200万美元给香港K公司,用于全资控股宁波X公司,各占股权50%。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德国J公司将持有的香港K公司50%股权转让给香港B公司,转让价为750万美元。

该股权转让购买方、交易均在境外,并且转让的是境外香港公司股权,不涉及国内宁波X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该交易转让所得与中国无关,企业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宁海县国税局介入后,德国J公司抛出了这样观点。

税务人员并没有轻言放弃,在查阅了大量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协定,仔细研读企业方提供的涉及股权转让的详细信息后,认定中国政府对该交易具有税收管辖权。因为,在股权转让之前,香港K公司的主要业务仅为投资控股宁波X公司,本身并无其他经营业务,在香港也没有员工。香港K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或“导管公司”,它的设立、经营和股权转让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本案例中,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K公司股权,但实质仍是转让宁波X公司的外方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相关规定,中国有权对转让方德国J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在充分掌握事实依据后,宁波市国税局与股权转让方授权代表——香港某税务师事务所(?)展开20多次磋商,最终德国J公司同意就香港K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补缴税款360万元人民币。

宁波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杨理表示,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多层级法人间接持股的架构较为常见,这对企业本身的风险防范、业务重组、股权变更以及外汇资金流动都有积极作用。该案件从形式上看,很容易理解为境外交易所得,与境内税收无关,但事实上,其行为属于滥用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必须保持高度敏感,不放过任何可疑信息,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记者 施斌 通讯员竺继荣 董松德 徐卫明。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税案解析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