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逃税10万元以上即应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司法解释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此外,司法解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同时,为确保司法解释的完整和内在协调一致,便于司法适用,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经梳理编纂后一并纳入本司法解释。

本文来源于北京青年报,作者:罗沙。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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